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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29日从南京市女子监狱解回。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李某甲用虚假身份证在北京市开办帐户和注册公司,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假称是国家领导人李某春的妹妹,与国家主要领导人关系密切,以帮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办理北京市户籍为由先后向其索要人民币16万元;2006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马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乙、师某某向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批生产甘草片原料1099粉为由,先后向二人索要人民币45万元。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出国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师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1、是马某某为其办的濮阳籍户口,其不知道;2、其没有冒充国家领导人的亲属;3、为他人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其不知道。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南省濮阳市办理虚假户口及身份证后,用虚假身份证在北京市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开办了帐户,并在工商局注册北京港通天地之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假称是国家领导人李某春的妹妹,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关系密切,以帮助被害人办户口、办理批文等为名实施诈骗。

一、2005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马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办理北京市户籍为由先后向其索要人民币16万元,李某乙将该款汇到李某甲用虚假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4年,其和马某某以夫妻名誉在北京市租房同居。马某某找人给其办的一张河南濮阳的身份证,身份证号x。2006年马某某让其用这张身份证在北京市注册了一个公司,并在银行开办了帐户和卡号。2005年12月,马某某以为安阳市韩某某和李某乙的儿子办北京市户口为由先后向二人索要人民币16万元。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马某某、李某甲自称是夫妻,以其在北京关系很广、可以把其孩子的户口转到北京市为由,先后两次索要人民币16万元,其将款汇到李某甲的帐号,直到现在都没有退还。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其按照马某某的意思,通过公安内部的关系在濮阳为马某领(马某某)和李某甲俩人以夫妻的名誉办理了虚假的濮阳籍户口和身份证。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其是濮阳马某庄村X村支书,王某丙通过熟人让其出具了马某领和李某甲是该村村民,是夫妻关系,该村错将二人的户口注销的虚假证明。

5、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其身份证从未外借过,也不认识李某甲。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李某甲对外讲和其是夫妻关系,她哥是国家领导人李某春。2005年其通过王某丙为其和李某甲办了一个濮阳籍的户口和身份证,其名字用的是马某岭,和李某甲是夫妻关系。其为李某乙的儿子办北京户口,让李某乙往李某甲开的帐户上汇了12万元,如果还有什么钱都是李某甲在中间收的。

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称可以把其孩子的户口办到北京市,其爱人李某乙二次共给马某某、李某甲汇过去16万元现金,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还。

8、证人李某戊的证言,其认识叫马某某的人,他在北京公安部给余雷部长当秘书的,他爱人叫李某甲说是国家领导人李某春的妹妹。

9、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李某甲户籍地是江苏省盱眙县X镇X路X号。

10、控告书,被害人李某乙控诉李某甲、马某某诈骗其16万元的事实。

11、汇款手续及李某甲的一张卡号为x的银行卡明细,证明李某甲的卡上于2005年12月6日收到12万元、于2006年9月5日收到4万元。

12、准迁入证明、李某甲、马某某在河南濮阳市办的假户籍证明、王某丁的户籍、范县公安局证明、情况说明、范道华的情况说明,证明李某甲为了行骗,在河南濮阳市办理假户籍证明,身份证号码与王某勤的相同。

13、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证明李某甲用在濮阳办理的假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

14、查询结果,证明李某甲向被害人介绍的其住处系北京崇文区心怡家园X号楼X单元X的住房系王某所有,不是李某甲的房子。

15、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明,证明北京市于2005年9月12日就已经停止办理外地人入京户口。

16、李某甲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李某甲的哥哥李某春系淮阴农具厂退休工人。

17、辨认笔录,韩某某、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没有冒充国家领导人的亲属,其不知道办理虚假户籍和为他人办理北京户口的事,经查,有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故被告人李某甲辩解不能成立。

二、2006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以帮被害人李某乙、师某某向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批生产甘草片原料1099粉为由,先后向二人索要人民币45万元。其中30万元汇到李某甲用虚假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15万元支付现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6年其伙同马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乙、师某某向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委员会审批生产甘草片原料1099粉为由,先后向二人索要人民币45万元,均是通过其收的款。

2、被害人师某某陈述,李某甲说她可以给上面的领导找一下关系把生产复方甘草片原料1099粉的申请批复下来,先后向其要了45万。后其和李某乙多次打电话问李某甲事情办得情况,李某甲总是说快了,直到找不到人。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师某某通过其介绍给马某某、李某甲后被骗走55万元。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其知道李某甲和李某乙、师某某之间关于药品批文的事,但具体如何办理其不清楚。

5、控告书,被害师某某控诉李某甲、马某某诈骗其45万元的事实。

6、协议书,李某甲和李某乙、师某某签订的申请复方甘草片原料批文的协议,证明李某甲以此名义诈骗二人45万元。

7、汇款手续及李某甲的一张卡号为x的银行卡明细,证明李某甲的卡上于2006年8月5日收到30万元。

8、辨认笔录,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甲。

三、2007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出国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师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李某甲收到该现金后,出具了加盖有其用虚假身份证注册公司的公章的收条。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07年其以承办会议资金不够为由,向被害人师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被害人师某某陈述,2007年7月李某甲说出国有点急事需要10万元,其在李某甲的办公室将钱交给了李某甲,8月份以后就再也和李某甲联系不上了。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师某某通过其介绍给马某某、李某甲后被骗走55万元。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其知道李某甲向师某某借了有十万元钱。

5、控告书,被害人师某某控诉李某甲诈骗其10万元的事实。

6、收条,李某甲以北京港通天地之上文化传播公司名义收师某某10万元。

7、世界和平发展协会资料,证明李某甲和世界和平发展协会没有任何关系,其向被害人介绍的因开会需要钱的事情不存在。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5日止)。

二、未退还的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牛金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家勇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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