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略)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蒋某某谎称能从税务机关开具低税率的建筑安装发票,以假发票充当真发票开具给被害单位,并按开票金额3.4%的税率骗取被害单位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单位湘潭市工业防腐保温公司负责人潘某某要被告人蒋某某帮其开具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以湘潭市工业防腐保温公司为收款方,以湖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付款方。蒋某某按照潘某某要求为其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100万的建筑安装假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该发票系假发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6月份的一天,其为湘潭市工业防腐保温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100万的建筑安装假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的事实;②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其通过宁某某找被告人蒋某某开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的事实;③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其和潘某某一起找被告人蒋某某开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的事实;④证人宁某某、严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份,二人帮潘某某找蒋某某开发票的事实;⑤发票鉴定书,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10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系假发票的事实。

2、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为被害单位湘潭市工业防腐保温公司开具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金额50万的建筑安装假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1.7万元。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该发票系假发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8月份的一天,其为湘潭市工业防腐保温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金额50万的建筑安装假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1.7万元的事实;②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其找被告人蒋某某开了金额为50万元的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1.7万元的事实;③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份,其要康某某找蒋某某开发票的事实;④发票鉴定书,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为x、金额5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系假发票的事实。

3、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为被害单位上海浙光涂料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x、金额为26.4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为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8976元。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该发票系假发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其为上海浙光涂料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x,金额为26.4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8976元的事实;②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其找被告人蒋某某开了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x,金额为26.4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8976元的事实;③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份,其要潘某某找蒋某某为上海浙光涂料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6.4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的事实;④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8月份,其要康某某找蒋某某为上海浙光涂料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6.4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的事实;⑤发票鉴定书,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码x、金额为26.4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系假发票的事实。

4、200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为被害单位湖南沙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三份建筑业假发票,总金额1000万元。其中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300万元的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400万元的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300万元的一张。蒋某某按发票总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发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为湖南沙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三份建筑业假发票,总金额1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并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的事实;②被害单位湖南沙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刘某勇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8年11月份,其要康某某找被告人蒋某某开了三份总金额1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的事实;③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刘某勇要其找蒋某某为湖南沙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三份总金额1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假发票,蒋某某按发票金额的3.4%收取所谓的税金共计34万元的事实;④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份,其要刘某勇找康某某为公司开具三份总金额1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发票的事实;⑤发票鉴定书,经株洲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站鉴定,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300万元的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400万元的一张,发票代码为x、发票号为x、金额为300万元的一张,共计三张建筑安装发票系假发票的事实。

综上,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利用假发票实施诈骗犯罪4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x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08年11月21日案发前将所骗赃款34万全额退还给被害单位;2009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款5万元退还给被害单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①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告诉蒋某某,2008年不是从纳税窗口开出的机打建安发票以及低于5.345%税率的发票均系假票的事实;②书证,证明被告人蒋某某已将34万元退还给被害人及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被骗款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事实;③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蒋某某投案自首的的事实;④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的基本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违法所得9976元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不服,上诉提出“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等理由,辩护人提出“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等辩护意见,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上诉辩称“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经审查,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假发票充当真发票开给被害人从中收取所谓的税金x元。该案的所有证据能够证明蒋某某对被害人均称其是从税务机关的熟人那里开来的低税率的发票,实际上他是购买假发票后再给被害人,被害人均不知其从蒋某某处开来的发票是假的,蒋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谭秋良

审判员陈平平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法 某某 被告人 诈骗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