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诉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贺××。

被告赵××。

原告常某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及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某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诉称,2008年8月18日,被告赵××为其长子结婚,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索要此款,被告却以暂无款为由推拖。故请求法院依法从速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

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现金x元。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某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将借款给付了被告,被告理应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偿还原告常某欠款x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民初字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