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房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6年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现堂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宗和平,被告人房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因故在自己家门口与被害人王××之父王关兰发生纠纷,被害人王××听见吵闹之后,从家中跑出询问情况,被告人房某某用一饭碗砸在其头部,后又用一菜刀将其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的伤情属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王××的陈某,被告人的房某某供述、户籍证明,证人王××、王××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及其诉讼代理人宗和平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房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房某某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提供的证据有:住院费票据、检查单等证据。

被告人房某某辩称:被害人王××的伤是我致伤的,我同意赔偿被害人王××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陈某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房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房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6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因故与被害人王××之父王关兰在其家门口发生口角,被害人王××听见吵闹声后,便从家中跑出来询问情况。此时,被告人房某某用一饭碗朝被害人王××砸去,后被告人房某某又持菜刀将被害人王××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王××的伤情属轻伤。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庭审后已调解解决,被告人房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王××、王××、王××、王××、宋××的证言,内黄某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被害人王××的伤情照片,内黄某公安局张龙派出所证明,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被害人王××的陈某、住院费票据、检查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交款证明、领款证明、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因区区小事,不能正确处理,竞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房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犯罪论处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解决,并得到了被害人王广军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张明霞

审判员周秀文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