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福州省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X镇白湖亭二环路尤宅边。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铁龙、孟某,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省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09)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被告黄某乙于2007年8月份进入原告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从事冷作工,每月工资13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2008年6月4日21时左右,被告黄某乙在原告公司上班时,不慎左手被加工部件打伤。事故发生后,被告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于2008年6月30日出院,诊断为:左侧尺桡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治疗费已由原告支付。2008年11月28日,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仓劳险伤认字(2008)第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为因工受伤。2009年1月15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榕劳鉴[2009]第X号《劳动能力鉴定书》,鉴定被告为九级伤残,为此被告支付了鉴定费260元。2009年2月24日,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并于2009年4月26日以闽劳能鉴[2009]伤字第X号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2008年7月15日,被告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福建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1.8岁)与被告年龄之差为39岁(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是在原告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范围,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事故性质的认定应予采纳,故被告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六十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仍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给被告2008年2月1日至6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原告应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x元(8个月×1300元/月);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39年×0.4个月/年×x元/年÷12个月/年);停工留薪期工资1494元(1300元/月÷21.75天/月×25天);护理费1500元(60元/天×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15元/天×25天);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471元(1300元/月÷21.75天/月×125天),合计人民币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黄某乙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合计人民币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原审原告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黄某乙由上诉人职员许贤明临时叫来做帮工,2008年6月4日20时左右在上诉人公司被上诉人因工件打伤左手。上诉人立即送被上诉人黄某乙去福州市二医院治疗,住院前后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花费人民币x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原先约定回上诉人公司上班,上诉人赔付营养费等x元,但被上诉人听说本案事故可向上诉人追加几万元的赔偿费后,就要去申请仲裁。本案事故经事后查实是被上诉人除违规作业外还存在私自作业,被上诉人并无操作资格。重要的是公司没有安排加班,也没有加班说明,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的行为。况且,上诉人公司现在也被他人拖欠债权,经济困难,无力偿还。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黄某乙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是许贤明叫来的帮工不是事实。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违规作业,干私活的行为的说法也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公司劳动过程中受到工伤,那么理当由上诉人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某乙于2007年8月份进入上诉人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后,被上诉人虽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只是临时帮工,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是在上诉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范围,且亦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故被上诉人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伤是被上诉人违规作业外还存在私自作业,但被上诉人予以否认,且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伤残补助金x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94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471元,合计x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福州省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洁君代理审判员袁文伟

代理审判员庄彩虹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念珍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