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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赵京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甲,女,44岁。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69岁。被告郭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姜亮辉,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8年元月,原被告受各自父母之命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即表现出懒散、消极、自私的生活态度,平日生活吵闹不断,矛盾重重,维系不幸婚姻达二十年,夫妻感情淡如凉水。随着原告父母先后下世,子女已经长大成人,维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随之消失,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如同陌路,二十多年原告为求解脱度日如年,如今数年居不同室,相对无言,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和睦,不愿解除婚姻关系。1988年我和钟某某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大女儿钟某莹,二女儿钟某莹,我们还抱养了一个男孩起名钟某。婚后家庭生活和睦,并且还在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对顺城街的房子进行了翻修,一切生活按部就班,不存在原告所说夫妻感情形同虚设,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仍在,还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我不愿解除婚姻。原告在夫妻忠实义务上有过错,我和原告结婚后,家庭生活一直很好,自2007年原告偶尔不回家,后来不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多,且很有规律性,后来我发现他在洛阳和一个女的在一起,综上,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于X年X月X日生长女钟某莹,1995年生次女钟某莹,2006年3月14日抱养长子钟某。最近几年,因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双方欠缺沟通,原告于2009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长达20余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育两个女儿,还抱养一个儿子。现被告患病,夫妻之间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关心。原告以夫妻双方沟通欠缺,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要轩

审判员谢慧毅

审判员胡东兴

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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