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某告仇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路XX号。

负责人蒋某,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附X栋X号。

被告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商业银行职员,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某告仇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2008年1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贷记卡,双方签订了《牡丹卡领用合约》。合约签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略)的信用卡。被告领卡后,自2008年12月开始透支,截止2011年8月30日,累计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x.77元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x.77元,本案的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仇某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本息合计人民币x.77元(利息已算至2011年8月30日),被告仇某于2011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8000元,原告则放弃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主张,余款在2012年4月10日前全部偿清;

二、如果被告仇某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按合同的约定计息,并就余款和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保全费191元,合计305元,由被告仇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新颖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