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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女,生于1966年,系受害人赵某X(死亡)的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男,生于1971年,系赵某X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女,生于1970年,系赵某X的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女,生于1978年,系赵某X三女。

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6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2008年4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5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生于1965年。因涉嫌故意伤害,1995年9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5年11月22日转监视居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2008年4月1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8年5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后于2009年11月30日凌晨在禹州市看守所死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该案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决定移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9月3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许中刑一决字第X号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由我院对该案进行审判。2009年11月5日我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赵某X、赵某X、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某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赵某X、赵某X、赵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及辩护人韩旭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5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由郭某某(已死亡)召集凡学X、刘耀雨、宋得海、凡思华等四人一起到与高某某有矛盾的赵某X住处。郭某某将赵某X门叫开后,宋得海、刘耀雨、凡学X进入赵某X住室将赵某X殴打后逃离现场。高某某认为打的过轻便和郭某某再次回到赵某X的住处,二人对赵某X再次进行殴打致赵某X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处以刑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赵某X、赵某X、赵某某诉称:1995年9月29日晚,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父亲赵某X有矛盾的高某某、郭某某预谋后,伙同他人到其父的住处将父亲活活打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高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父亲的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7242元,赵某某两年的抚养费6088元,共计x元。

被告人高某某辩称,自己与赵某X没有矛盾,也没有与郭某某预谋去打赵某X,所以,自己无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意见无异议,但自己无能力赔偿。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高某某在发案前,没有进行预谋,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某某伤害赵某X。郭某某单方供述无法证明高某某故意伤害赵某X并致其死亡的事实,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29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郭某某(已死亡)预谋后,由郭某某召集凡学X、刘耀雨、宋得海、凡思华等四人一起到与高某某有矛盾的赵某X住处。郭某某将赵某X门叫开后,宋得海、刘耀雨、凡学X进入赵某X住室将赵某X殴打后逃离现场。高某某认为打的过轻便和郭某某再次回到赵某X的住处,二人对赵某X再次进行殴打致赵某X死亡。经禹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X系钝器外力作用致右侧颞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颅中窝粉碎性骨折,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54元,消费支出为3044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x元。被害人赵某X死亡时为65周岁。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

(1)高某某于2008年4月13日在荥阳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供述:……1995年下半年,我和郭某某到县里老水泥厂打架,当时郭某某喊的人有5、6个人,栓成领人去路口的房里打架,我就在边上看,他们打架后,我就拉着栓成跑了,我们打俺村的赵某X。当时赵某X躺在地上不会动了,具体伤的怎么样不知道。我没有动手。赵某X是我兄弟的老丈人,当时我想着没有法面对,就跑了。打架后,我去了二姐李小X借了几百元钱,之后我跑了好多地方。到荥阳有二三年了。

2008年4月13日的第二次供述:……我隐瞒我的真实身份是怕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对我进行处理,所以在外我一直用的假名。

2008年4月14日的供述:……因为1995年农历8月,我和郭某某等人将赵某X打死了。

2008年4月21日的供述:……那天晚上,郭某某领着四个年轻人让我请客吃饭,我领着他们在郭某村东水泥厂一个饭店吃饭,我们喝了酒,我们向无梁北山方向走等快到赵某X的住处时,郭某某说准备打赵某X,他以前告过我赌博,无梁派出所抓我,我说我跟着我咋办,郭某某说你站在后墙吧,他进到屋里打赵某X了,有四五分钟,我听到赵某X喊郭某某,又过四、五分钟,我向赵某X屋里看了,我走到门口时,郭某某还在屋里,郭某某领着四个年轻人已经走了,郭某某在屋里站着,赵某X屋里躺着,我把郭某某拉出来,我和赵某X没有矛盾,我请客是因为我当时手中挣了点钱,郭某某说过让我请客,我外逃,是因为当时是我请的客,无法面对亲情才跑的。

2008年4月28日的供述:……我在采石期间没有和赵某X发生过矛盾。

2008年5月12日的供述:……我听郭某某说过他们四人是信阳的,在饭桌上说的什么我记不清了……。

高某某于2008年12月6日在禹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我和赵某X以前没有矛盾,俺俩也从来没有打过架。赵某X被打死那天晚上我没有给郭某某说过让他帮我找人打赵某X,我请客吃饭的原因是郭某某事先说过我做生意发财了,让我请客。那天晚上我们几个吃饭前,郭某某没有说当天晚上让我请客。打完赵某X后,那几个工人先跑了,我和郭某某一起去郭某某厂里了,到厂里停了二、三分钟郭某某送我回家,送我到俺村X路后郭某某回厂了。我到郭某某厂里站在郭某某门口等他,当时郭某某屋里住着他的一个外甥,郭某某进屋还给他外甥交待让他看好门。第二天上午我和妻子李X改,俺村的“X苹”一起去无梁(镇)时家门村俺“条椽”时天才家了,那天时天才不在家,俺二姐李小X(又名李XX)在家,主要是给“X苹”介绍对象的,中午在俺二姐家吃的饭,吃过饭干了一会儿活我们三个一起回家了,回家后我没停又拐回俺二姐家了,我问俺二姐借了500块钱,后乘车逃跑了,借钱时我谎称自己得了鼻癌。

此供述主要证明了案发前,其本人掏钱请郭某某等人吃饭后,郭某某说要打赵某X,因为其本人是赵某亲戚,高某某站在一边看,因为没有法面对亲情他才外逃的,他与赵某X没有矛盾等事实,且还证明案发当晚其与郭某某一起到郭某某的住处时,郭某某的屋里住着郭某某的一个外甥,郭某某进屋还给他外甥交待让他看好门的事实。

(2)郭某某于2008年4月15日在禹州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的供述:……1995年夏天时,有一天高某某对我说:“你帮我收拾一下赵某X,他说是赵某X总是告他偷挖石头……直到9月份的一天晚上,那天我和工人凡学X、刘耀雨、宋得海、凡思华在禹州禹灵水泥厂西大门口王占胜(其妻娄小X)的饭店里吃饭,高某某去又安排的菜,掂了两件啤酒,酒场上我对他几个说,保臣让你们帮忙打一下赵某X,这是高某某那天晚上对我说后,我才对他几个说的,他们四人点头同意,我们喝酒出来,是晚11点了,当时我骑着摩托车,他们五人一起,我在前,他们在后,我到赵某X在郭某教堂的住处,我捏着鼻子喊老赵,赵某X在屋里应着腔,就起来开门,当时他们四人在门口站着,赵某X开开门,他们四人进去,我骑着摩托车到石料厂把摩托车放好,回来碰见凡学X、刘耀雨、宋得海、凡思华四人,他们说打了了,我说啥样,他们说不狠,我到教堂那,高某某在那站,他让我过去,宋得海还与我一起和高某某见一面,并说打的不狠,后宋得海回石料厂了,我和高某某向西走,看到赵某X在门口站着,他在自言自语,说他几个还打我哩,高某某在我右边走,他怕赵某X认出他,他用他的布衫蒙住头,我俩到石料厂后,他说不中,这没有打伤他,说后他掂住我屋里放的书包就走,路上他把书包放在头上,我们俩到赵某X住处的门口,高某某顺手在地上拿一块石头,后用肩膀猛地把门撞开,我没有进屋时,他进到屋里,我听见赵某X呀海一声,我就向屋里进,当时屋里比较黑,高某某已经把他拉到屋地上,我进屋里,绊着地上的赵某X被绊趴那了,起来时我朝赵某X身上跺了几脚,我在地上摸我的书包,没有摸到,这时,高某某双手把赵某X掂起来摔到门口,头枕在门口的隔子上,脚在屋里朝北,脸半仰着朝东,中间赵某X只是“呀海”一声,没有说其它的,高某某在那打着还说:“我叫你赖种,我叫你赖种”,后我说保臣走吧,我们就走了……他说以后咱俩不管谁被抓住了,不能屙稀屎,还说咱干脆跑吧,我说我不跑,他说你不走,我要走哩,我俩分手时近凌晨2点,第二天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我和高某某走时,赵某X在那哼哩,看着打的不轻。我的小书包是手工做的,书包有花边,是我姐做的,我姐叫郭某X,姐夫叫王X普。我在地上没有找到,我是发现高某某头上没有书包,才找的,怕留在现场才找的。

2008年4月15日在三中队的供述:……我因为1995年9月30日涉嫌故意伤害被收审过,关了14个月……其它内容同上述。

2008年5月10日的供述:……第二天凡学X、刘耀雨、宋得海、凡思华四人跑了,我在厂门口碰见了高某某,他骑摩托车带着他妻子、两个孩正南走,我说他走哩。---高某某进屋前我见到他戴书包,进屋后他没有带。我对赵某X系为钝性外力作用致其死亡的鉴定没有异议。我对我村村长郭某欣说过这事,我说反正人不是我打死的,是高某某用石头砸的,郭某欣还说你进去了不打一下,我说我跺了几下。我对我哥郭某X说过这事,是高某某用石头砸死的,我对我舅赵某伟也说过。

郭某某于2008年12月5日在禹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供述:……赵某X被打死那天晚上,先是我和高某某、凡学X、凡思华、刘耀雨、宋得海六人一起去赵某X住处,凡学X等人进屋打赵某X后,凡学X、凡思华、刘耀雨、宋得海他们四个都跑回我厂里去了,我和高某某接着往赵某X住屋门口看打得怎么样,结果见赵某X在门口站着,我记得赵某X站着时身穿白衬衣,下穿大裤头(啥颜色看不清),还不停说:“那几个孩是谁啊进来打我!”高某某怕赵某X看见,用上衣蒙住头,后来我和高某某也走了,高某某俺俩到我厂里宿舍后,高某某对我说:“这不中呀(意思打赵某X太轻)非得再回去揍他一顿,我要卸掉他一条胳膊不中!”高某某还问我“有啥东西蒙头没有,”我说“没有”。高某某从我屋墙上挂的一个花书包拿下来后就又去打赵某X,我跟着高某某可也去了。那天晚上高某某在屋里打赵某X后,在离开时我踢了踢赵某X(在门口地上躺着),发现赵某X还会哼,看上去快死的样子,我回到厂后,我去刘耀雨屋里见刘耀雨、凡思华、宋得海三个人,我对他三个说:“我和高某某俺俩又去打赵某X了,快给他兑死了,估计活不成了!”我开始给他们说时还先问他们三个怎么打赵某X的,打的怎么样,他们三个说都没有怎么打,他们三个不可能打死。我是第二天听别人说赵某X死了,我也去看了看发现赵某X确实死了。我们第二次进去赵某X屋时,看见赵某X在屋门口地上躺着,在进屋之前还听见高某某在屋里说:“你赖种,你赖种!”还听见赵某X不停地“呀嗨,呀嗨”我进屋后找高某某掂的书包没找着,我跺赵某X了几脚(朝腿上)跺时赵某X哼了几声,后来我俩都走了。

郭某某于2008年12月7日在禹州市看守所的供述:……到石料厂后去我宿舍,当时我外甥乔照X也在我宿舍住,乔照X那时才去我厂里干活,我还给他交待让他看好门,我一会儿回来。我和高某某说的话乔照X肯定听的见。

2009年4月12日在禹州市看守所供述主要证实了2008年到案后及后来说的都是实话,以前说的是瞎话。

1995年9月30日的供述:……1995年9月的一天,高某某对我说你给我找几个人打赵某X,他说赵某X告我破坏国防工程,我花了好几千,我得找人打他,我说我找不来人……在王占胜饭店里吃饭,南边房间里有四个人,我问是哪的人,高某某对我说是厂里的,高某某要了六个菜,高某某没有喊那四个人的名字,高某某对那四个人说今晚活做点好点,到赵某X的住处,屋里没有灯,高某某敲门喊老赵,我听见赵某X起来开门,我向东走,站在教堂门口,高某某站在赵某X房西边的路上,那四个人进去,听到赵某X有呀海的声音,有二三分钟,那四个人出来走了,我从东边过来,赵某X在门口站,穿白上衣,问我谁呀,我说我呀,赵某X说几个人把他打了,我说谁会打你呀,赵某X进屋把门上住了……没找到那四个人,我说回家吧,高某某说不中,得回去看打的怎么样,我说上住门了,他说给他兑开,到赵某X门口,高某某用肩膀把门上撞开,高某某进去就打,我听到赵某X说刚才打了又打哩,我听到把赵某X打到床下面的声音,在地下又打,不知道高某某咋弄的,一下子把赵某X摔到门外边头触着地,就在我脚下边,赵某X没有动,高某某对赵某X身上跺了几脚,我拉着高某某走,高某某说我手中拿有石头,我看到高某某左手拿着石头,高某某说今晚这货是活不了了,咱俩是一串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我那儿有钱,咱俩请跑了,赵某X死了不知道是谁,我说:保臣,事出来了,咱俩谁也别跑,保臣说:你要不跑喽,我要跑哩,你相咋处置我,咋处置我,说了这话,把石头扔到路西边,我俩这时在郭某彬报废的老石料厂北边五十米左右,说了话保臣给我跪着赌咒,这没事你该干啥干啥,看明天啥情况,保臣说:我绝对得跑,说了以后,我小跑回我石料厂里,保臣正北回家我回厂里没有人见我,我洗了洗睡了。

以上供述主要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于1995年和2008年的两次供述的部分作案情节不一致,但供述两次殴打被害人赵某X的主要事实情节一致。案发前,高某某让其找人帮忙打赵某X,案发的当天晚上,高某某请郭某某等人吃饭后,凡学X、刘耀雨、宋得海、凡思华到赵某X住处将其打一顿,高某某嫌打的太轻,就和郭某某二次到其住处,高某某将其打死,之后高某某外逃等事实。

2、证人证言

(1)凡学X证言:1990年至1993年我在郭某某的石料厂里干活,1994年一年都在家搞运输,1995年上半年结完婚,下半年9月份又到郭某某的石料厂里干活,我到郭某某厂里的第三天下午5点多干完活,郭某某跟我说你结婚要请客,我就跟他说我没钱,然后我把本村的宋得海、刘耀雨、凡思华叫到,我们五个人就往饭店走,饭店离石料厂有两里路左右,我们五个人刚出石料厂遇见了高某某,高某某跟郭某某走在后面,我们四个人走在前面,只有郭某某认识高某某,在吃饭前我们四个人都不认识高某某,我们六个人大概6点钟左右到的饭店,饭店的名字记不清了,我们六个人喝了十多瓶啤酒,聊了一会儿天,然后郭某某指着高某某对我们四个人说你们一会儿吃完饭帮他打个人,郭某某也没有告诉我们打的人叫什么名字,饭店老板指着高某某说他已经把账结过了。在吃饭时郭某某也没有跟我们介绍高某某,我是案发之后才知道叫高某某,我们六个人8点多钟吃完饭,后我和宋得海,刘耀雨,凡思华在前面走,郭某某和高某某走在后面……喝酒期间,郭某某也没有给我们说什么……郭某某和高某某走在后面,我们四个人走在前面,等快到要打的人家(赵某X)门口时郭某某从后面追上来了,郭某某跑到赵某X的家门口时捏着鼻子敲门喊:“老赵,开门”。喊了好几声,屋里面的人问:“弄啥”宋得海说找水喝。等了一会儿,郭某某指了指屋里意思让我、宋得海、刘耀雨、凡思华我们进屋,然后宋得海先进屋,接着刘耀雨进屋,最后是我进屋,凡思华没有进屋,我进屋后模模糊糊看见一个人(赵某X)坐在床上,接着宋得海、刘耀雨好像对那个人背上打了一下,我就朝赵某X肩上打了,对赵某X腿上踢了一下,接着赵某X就大叫:“弄啥!弄啥!”当时我心里虚就说了一句走,我们三个人就跑出来了……宋得海、刘耀雨好像对赵某X背上各打了一下……赵某X就喊弄啥……出来后,我就直接进厂到我屋里了,我和俺媳妇住一间屋,我不知道他们三个。……郭某某的厂离赵某X的屋有一百多米远……我们打赵某X的时候,没有拿什么东西,就用手和腿……第二天上午,听说石料厂门口死个老头,当时没有当回事,下午我从郭某某的石坑回厂,才知道赵某X被打死在屋里的事……宋得海是赵某X死的第二天走的,具体时间忘了,赵某X死的第二天夜里9点左右,刘耀雨叫我赶紧走,他跟我说郭某至让我、凡思华和他赶紧走,然后我们就走了…..赵某X的屋在石料厂出前门的左边。

(2)刘光X证言:1991年跟我哥刘耀宏到禹州无梁镇X村的一个石料打工,老板是郭某某和另外一个女人。1995年9月X号下午5点多,我在石头山上下班回厂宿舍洗澡,门外郭某某喊凡学X喝酒,当时凡学X说没钱,郭某某说借钱给凡学X。下午6点多的时候,我、凡学X、凡明X(又名凡某华)、宋得海、郭某某就一块去厂门口饭店吃饭,走到厂大门口从外面进来个人,找郭某某说话,我们四个人就慢走,在路上等郭某某,之后郭某某带着那人一块和我们到离厂一公里多的一个饭店吃饭,我们六人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郭某某说这顿饭算是和他一块来的那个人(高某某)请的,让我们吃罢饭后帮他(高某某)打个架,当时郭某某也没有介绍和他一块来的那人叫啥名字,当时我们四人谁也没有表态愿意帮忙打架,吃过饭后,凡学X去结账,饭店老板说饭钱是和郭某某一块来的那个人结了。然后我们就往回走,当时我、凡学X、宋得海、凡明X俺四个人走一块,郭某某和那个人能走一块,我们四人走在路上还嘀咕说不帮那人(高某某)打架。因为也不认识,跟那人没关系,我们四人快走到厂大门下坎时,郭某某和那人走到我们前面,郭某某在路边一间小屋门口捏着鼻子喊门,然后示意我们四人站在门口等门开之后进去,我们四人站在门口等了一两分钟,门开了,当时凡明X站在门口没进去,宋得海第一个进去,我第二进去,凡学X第三个进去,进屋后没有开灯,模糊看见窗边坐有一人,我三个就对床上那个人身上打,我对床边坐的那个人后背上打了一拳,然后我听见那个人叫:“弄啥!弄啥!”我一听是当地口音,还是个老头,我本想着再打的,又忍住没有打。我们三个人就跑了……宋得海和凡学X打那个老头(赵某X)了,我和宋得海都是打老头背部,凡学X打哪儿我当时没看清,我们三个加起来一共打了五、六下,那老头一喊我们就跑了……我们几个都是往石料厂大门口方向跑,当时没注意其他人,我回厂就到自己屋了……赵某X的屋到我们所在石料厂大门口有100多米,就在我们厂大门口下坎路边……出来后我们走的是赵某X屋东边的大土路……我们出来再回到石料厂,都没有见到郭某某和高某某……当日夜里10点左右,郭某某到我宿舍屋里跟我们说人死了,我当时和在我屋里的凡明X还不相信,第二天上午听厂里说郭某某让我们打的在小屋的人死了。……我们进屋没有拿什么东西,在屋里呆了不到一分钟……当时我们进屋也是碍于面子,……进屋的时候大概是晚上9点钟左右……宋得海是赵某X死的第二天走的,走的时候也没有给我们打招呼,赵某X死的第二天夜里9点左右,厂里的郭某至让我、凡学X、凡明X连夜走了。

(3)凡明X证言:我是95年春节后到禹州市打工的,后在郭某某的石料厂里干活。…--1995年农历前8月29日(公历1995年9月29日下午),郭某某让凡学X请客,当天下午下班后,宋得海、刘耀雨、凡学X我们四人和郭某某,我们五个人就往饭店走,走到厂大门口从外面进来个人,找郭某某说话,我们四个人在前面慢走,在路上等郭某某,之后郭某某带着那人一块和我们步行到离厂一公里多的一个饭店吃饭,我们六人正吃着饭,郭某某说吃罢饭,让我们帮忙打个人,当时我们都不想同意,饭吃了一半也没想再吃了。然后,凡学X去结账,饭店老板说饭钱是和郭某某一块来的那个人结了。然后我们就往回走,当时郭某某和那个人走前面,我、凡学X、宋得海、刘耀雨俺四个人走后面,我们四人快走到厂大门有二百米处路边的一间小房子边,郭某某捏着鼻子喊,门开后,郭某某和那个人闪到门外没进去,宋得海第一个进去,刘耀雨第二进去,凡学X第三个进去,我当时站在门外没进去,屋没有开灯,宋得海他们进去一分钟左右就出来了,然后我们就往回走,回到厂里一个多小时,郭某某到我们住得地方跟我们说那个老头被打死了。……我们到那个老头的门口时大概是9点到10点这段时间……我没听到屋里有什么声音,当天晚上我在刘耀雨屋里的时候,郭某某进屋说人打死了,刘耀雨说不可能的事,他三个都没有打,不可能打死。到第二天早上,宋得海跑到那间屋去看看,那老头真死了,宋得海当天早上就跑了……当时郭某某把门喊开了,我也不知道他三个为什么进去的,估计是碍于面子……第二天夜里有个叫郭某至让我们走了……我回到刘耀雨的屋里,郭某某进来说人死了,其他人我不清楚。

证人凡学X、刘光X、凡明X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郭某某让凡学X请客吃饭过程中,郭某某让凡学X等人帮高某某的忙打一个人的事实,由高某某把饭钱结清,并在郭某某和高某某的带领下,去到被害人住处,对赵某X进行殴打的事实。

(4)娄小X证言:……9月29日晚上8点多郭某某高某某还有几个听口音像外地人(其中有一个我见过是郭某某的工人)一起在我饭店里吃饭了,是高某某付的钱,他们喝到十点多一块走了。

此证言证明了1995年9月29日晚上郭某某、高某某以及几个外地人一起在杏花村酒家吃饭后高某某结的帐的事实。同时证明郭某某、高某某等人有作案的时间。

(5)乔照X证言:……郭某某是我姨夫哩!当时我在俺姨夫郭某某石料厂住,我是后来听说俺姨夫和高某某一起打赵某X的。那天晚上他回厂里了两次,两次相隔三、四十分钟,第一次他回去时大概晚上十点多,回去时是和高某某一起到厂里的,他俩进屋时我在屋里睡觉,他俩在屋里说了一会儿又走了,走时俺姨夫还给我说:“看好门,我出去一会儿就回来!”第二次回去时是俺姨夫一个人,回去后俺姨夫就睡了。那天晚上他俩到屋里后,我听见高某某说:“今天晚上打那货不过瘾,我得吃劲再兑他一顿过过瘾!”我当时也不知道去兑谁,后来才知道是打赵某X的,另外,那天晚上高某某从俺姨夫屋里走时还从墙上掂了一个东西,具体是啥我不清楚,高某某出屋时还说:“今晚上我得让那货送平梁(意思是打得厉害点)。

2009年4月13日在禹州市公安局证言:(1995年9月29日晚上赵某X出事时,你在什么地方)当时我在俺姨夫郭某某石料厂住,我和俺姨夫住的是一个屋,那时我才去他厂里干活三四天(那天晚上你姨夫是什么时间回厂里睡觉的)那天晚上他先后回厂里了两次,回去的时候都很晚了,具体相隔三、四十分钟时间,第一次回去大概晚上十点多,回去时和高某某一起回到厂里的,他俩进屋时我正在睡觉,他俩个在屋里说了一会儿话就又走了,走时俺姨夫还给我说看好门,我出去一会儿就回来。第二次是俺姨夫一个人回去的,俺姨夫进屋后没说什么就睡了(问:那天晚上你姨夫和高某某一起到石料厂后,他俩个都说些什么话没有)那天晚上他俩进屋后,我听见高某某说今晚上打那伙(指赵某X)不过瘾,我得吃劲再兑他一顿过过瘾。高某某出门时还说今晚上得让那伙送平梁(意思是打狠点),另外高某某从屋里出去时从门口墙上掂了一个东西,具体是啥我不清楚。

此证言证明了当天晚上郭某某和高某某两次去打赵某X的事实,与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两次殴打赵某X的事实情节相印证,并与被告人高某某供述的发案当晚在被告人郭某某石料厂见到证人乔照X,由郭某某让乔照X看好门的事实情节一致。

(6)高某X证言:……1995年我在义马打工,我二哥到义马找我,头几天他没有说啥,过了几天,他说在家出事了,大约是秋天,打死人了,因为石头坑,他们夜里到我哥的岳父家,我哥、栓成和几个外地人,我不知道是谁,他们三四个人去的,要教训我三哥的岳父赵某X,刚开始打是用手,后来是用石头砸的,打死之前,我二哥的岳父认出来栓成和二哥,他们五更去打的,第二天下午我哥就跑了,抓住了栓成,我二哥到义马找了工作,后来我回来了。

2008年4月24日在新郑监狱的证言:……我是1990年入新郑监狱服刑的,1991年脱逃,2007年2月2日在荥阳被抓获,这次判决带原判决总共6年。……我村一家一户有石头坑,我二哥的可能与赵某X的紧挨的,因为挖石头产生矛盾…..1995年我哥到义马找我说,他在家出事了,我二哥和郭某某,可能是郭某某喊了几个工人,那几个工人进屋把赵某X殴打,后来郭某某和我二哥感觉打的老轻,再一个在打赵某X的过程中,赵某X说是栓成、保臣让你们打我的吧,后来我二哥和郭某某又进屋打,我二哥说他站在门口,郭某某进屋打的,最后郭某某用石头砸把我三哥的岳父砸死的。后来郭某某被抓住了,我二嫂李X改也住了几天,我外逃期间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家里其他人联系过。

此证主要证明了证人1995年听其哥高某某说因为高某某与赵某X有矛盾,高某某伙同郭某某等人打赵某X一次后其二哥和郭某某又进屋打,高某某说他站在门口,郭某某进屋打的,最后郭某某用石头砸,把其三哥的岳父砸死。此证言是传来证据,但证明了高某某与赵某X因石头坑产生的有矛盾,对赵某X殴打是两次,且第二次是高某某和郭某某二人。

(7)郭某x年10月4日在郭某村石料场的证言:……我在9月30日早上5点多路过赵某X的门口时见赵某X的屋门口躺了一个人,天不是太亮,没看清楚晚上,我在石料厂做饭,饭做好后,我就在外边吃饭,听外边有人说赵某X死了。

(8)郭某x年9月30日在无梁派出所的证言:……9月30日早上7点左右,我起来后在院里扫地,院里住的几个用人力车拉石头的七、八个工人都往外边去,我就问怎么回事,他们告诉我死人了,我就和他们一起去看了,到地方我看到赵某X头在门外,脸朝西偏着,地上有血。看了之后我就去赶集买菜了,并把这事告诉了陈金X,赶完集后,我就回家了。

(9)陈金x年9月30日在无梁派出所的证言:……9月30日早上七点多时,我去集上赶集,就是走里,碰到郭某的郭某X,他对我说赵某X死了,我听了还不相信。他说早上去赶集,到赵某X家门口见到赵某X在门口躺着。我听了就推着车回家,见到赵某X的儿子赵某X后,我就让赵某X去看看赵某X咋了。然后我就推着车回家了。

x%赵某x年4月21日在赵某X自己家中的证言:……我是1995年9月30日早上知道我父亲赵某X被别人打死了,当时我父亲住在无梁兽医院北边一间平房、原是石料厂废弃的开票室,到那后我看到我父亲趴在门口,门口地上一滩血,我发现他死后,我把他抱到床上,后来报案了,听说是高某某找的郭某某,郭某某喊了几个外工打死了我父亲。我父亲平时好说,爱抱打不平,听说因为高某某在北边山上采石头,破坏国防工程,我父亲可能向政府反映此事。

以上四名证人主要证明于发案的次日早上目睹到死者赵某X的经过和赵某X将尸体移动后报警的事实经过。

x%袁付x年11月24日在无梁派出所证言:---高某某和赵某X都在无梁北山包了一个石头坑,两人的石头坑紧挨着,高某石头坑肯上,赵某肯下,在我们当地有个规矩叫“隔坑不取石”有一次高某某坑里放炮蹦到赵某X坑里不少,由于当时石头比较值钱,高某某开住拖拉机领住厂里工人去赵某X石头坑里拉石头,当时我也跟着去了,到赵某X石头坑后双方发生争吵,我记得装了一平车走了,我记得还有一次快中午时候,赵某X石头坑里放炮蹦石头,当时我们坑里都在干活,赵某X放炮也不给我们说一声,因为这高某某和赵某X也争吵了很长时间,不过双方没有打起来。另外由于高某某的石头坑离防空洞(国防工事)很近,按理说不符合规定,因为这事赵某X去镇武装部反映过情况,武装部去高某某石头坑检查过几次,每次武装部检查我们都停工敢紧跑,最后,我还记得在赵某X出事前十几天,也是高某某领我们几个工人去赵某X坑里拉石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赵某X不让我们装石头,高某某和赵某X厮打起来,后来被我们劝开,不过双方都没受伤,这次双方吵得算最厉害一次。当时在高某某石头坑干活的工人有我,史贵炎、赵某记三个人。贵炎是开车的。

x%李书x年4月27日在三中队的证言:---赵某X和郭某某有没有矛盾我不清楚,但是我和高某某俺俩人比较对劲,赵某X和高某某他俩有点矛盾这我知道。当时赵某X和高某某都在老龙洼(就是我村西南有国防工事的那个山头的东边)那片有石料厂,当时这些石料厂离国防工事都比较近,武装部还去制止不让在那放炮取石,高某某的石料厂在北边,赵某X的石料厂在南边紧挨着,高某某的石料厂比较肯上,赵某X的比较肯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高某某放炮后,有些石头连嘣带咕噜落到赵某X的石头坑里不少,高某某就开住他的拖拉机到赵某腦拥锟蘩x到那的石头,那天我在场,还有一个人是谁我忘了,赵某籜貌呷8急俺肥剑隽烁谌窃痴遥俏敲炱鲜Я某艿嗪欤鲜Я谐挥刹某奈娴ü投蔷羰痈豢〔玻鸵蔷闶哪肥剿业奈拥锟蓿x到我的坑里就成我的石头了,赵某X不让高某某拉石头是有理由的,两个人吵的时候,高某某还用石头砸赵某X,但是没有砸住,最后我拉住高某某走了。

以上两名证人主要证明了高某某与赵某X因采石发生矛盾,并发生殴斗的事实。证明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其与被害人赵某X发案前没有矛盾的事实情节不真实。

x%赵某x年4月17日在刑警队第三责任区的证言:赵某X是俺娘家爹哩,俺娘家是无梁镇X村X组。俺爹是在无梁镇兽医站北边的一间平房里(原无梁村X组石料厂废弃的开票室)被别人打死了。后来听别人说,我爹死前曾举报过高某某,说是高某某开采的石头坑破坏国防工程,派出所的来了把高某某的工具都收了,他们就产生矛盾了。

x%赵某x年4月23日证言:高某某是我婆子家二哥哩,我婆子家大哥叫高某臣,我丈夫高某保是老三,老四叫高某X现在新郑监狱服刑。我是赵某X女儿,我父亲有我姐妹兄弟四人,我大姐叫赵某X,我是老二,老三是我弟赵某琗希睦撬檬用宰┱嵫A摇肝赘乔┦爬寰晡四掳踉宄鑫τ暮5凇於焯魈颐俏琶乐牡5凇拊何辶宕贝瘫媒魈呶斜挥鲆细煞木笨移谑笨移鲜吣潜丛蘩何蛄恼薜绞疽笨移魇呶潜跏诽B笨移笫吆捅蔷┕伤某鲜Я3恰吣斜∮孔7摇乐牡堑呤8急虺臀液肝赘鲜⒘苊6摺8急浅藜诤脑宜秸说伊逦舜榘淖┕伤保钡┕伤炜邪鲜Я梗檬杏挥俨馍ね9┕伤页苏牧鏊飧ね裕顺攘撕猓恼鏊飧ね焦业肝赘那〉ψù笨移┦颍掖肝赘饲噶录桑芸蚰么坏夭螅春饫刚黾烁苋雠闯遥肝赘骨龌闯依庹刚黾烁妫笏┕伤统吆8急殖萁撸8急贸肥医肝赘仪涝乃5薄钡ナ∽俗┕伤螅春@送涣暌嗄┕伤殖庞朔A潘龇闯岳笠牛澹┐希松等馑嫡撬遥参灰乐堑呤寰程瞿烁等乃5拧寰晡蹦沂肝赘颓吆8急汲诙髟笪哟停蔷沂逦鞔呶潜瞿懈接瓷亩降叨┍欤邪邮撸8急统液肝赘那邮强羰そ“淖撸8急某邮诳痹弑1摇肝赘那邮诳显吣保钡墒芸悄绞仙纳肥滤聪死遥肝赘谇窃焖陌邮强衲肥觯脚系蠼拇肥送保钡ㄊ┱⒁住芾芄砉睦驳灰喜Q病灰虿鄞鋈诟夼粁乱眩蟀肥门伲言肥敉寺趿┱ㄇ;蟆春衫芸悄馐肥纪岸晔送撸8急殖谟窃拍诜∨氖钡蚴校┯肥ㄍ苏笾液陕洌铰业肝赘忧锟睦驳幸肥肥油铱俏饷哒脖幸嬗毓>簟痈豢〔悖哪肥尥絰业馕哒吮玻鸵蔷沂奈肥M摺8急虺尬x到我父亲这边的石头和我父亲发生了争执,高某某喊了几辆车去到我父亲的坑里装石头,我父亲不叫他装,他拿住石头砸我父亲没有砸住,当时他都说砸死我父亲哩。这是我父亲死后,听门(村)上的人说起来的。是我门(村)的李书X说的。当时他在高某某的坑里玩哩。当时看到的。这是我父亲被害前大约有半月的事。听说高某某外逃期间和我婆家四弟高某X在一块过。高某X在外可能是荥阳结婚生子,高某X的妻子还来青草洼住过七天,她叫牛青来这时当住我的面她说露嘴了,问二哥高某某咋回事,听说高某X抓住他可也跑了,问俺二哥在家是否犯啥法了。

以上赵某X的两个女儿证言,主要证明听说其父亲是被高某某和郭某某害死的事实和其父与高某某因采石发生矛盾。是传来证据。

x%郭某X于2008年5月13日在禹州市无梁派出所询问室证言:我与郭某某是本族弟兄关系。我知道1995年赵某X被人打死的事。因为这事栓成还在禹州市看守所关押了一段时间,后来因为主犯高某某没有抓获,后来栓成取保候审释放回家了。我记得好像是有一年我母亲生日,我母亲过生日时因我本族的户延比较大,来的人比较多,那次可能是喝了酒,我和栓成在一块说起来这家务事啦,我在那说栓成并说起来打死赵某X的事。郭某某对我说是高某某请的客喝的酒,喝的显高某,后来栓成到现场后去关的电,拐回来,保臣在屋里打赵某X哩,栓成进到屋里把高某某拉出来的。栓成没有说他打没有打赵某X。也没有说高某某因为啥要打赵某X。我是作为当哥的在那说教栓成哩。才说了这番话。

该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间接证实了高某某打赵某X的事实。

x%李X改1995年9月30日在禹州市公安局的证言:……1995年9月X号晚上7点多,高某某没吃晚饭,他说到无梁街里吃点饭,就步行去无梁街了,他没说找谁一起吃饭,到半夜高某某回来了,也没说什么就睡觉了,第二天早上他说去街上喝豆腐脑,过了半个小时,他就回来了,也没说无梁街发生了什么事,9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高某某骑着摩托带着我和我村的李镇X村我二姐夫时天才家帮忙收玉米,到下午四点多时,高某某骑摩托带着我和李镇苹回家了,到家后高某某说他还要到我二姐夫家帮忙收花生,骑着摩托就走了,一直没再回来。

此证言证明了1995年9月29日晚上七点多高某某去无梁街吃饭,直到半夜才回家,并于9月30日离开家之后再没回家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人高某某有作案的时间。

3、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及尸体、解剖的照片19张。

该照片证实了现场状况及赵某X的尸体状况。

(2)户籍证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生于1978年10月11日。

(3)刑事案件登记表。

此证显示了于1995年9月29日22时报案的事实。

(4)心理测试报告

铁道警官高某专科学校心理测试中心心理测试报告(2008)心测字第X号显示:测试结果:被测人高某某对案件相关问题:“是你让郭某某找人打的赵某X吗”和“打死赵某X的人是你吗”的否定回答未能通过本次测试。

此报告间接证明高某某供述的一些问题不真实。

(5)证明一份

证明了高某某生于1963年12月29日,但户口漏登。

4、鉴定结论

禹州市公安局(1995)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显示赵某X头面部所受损伤符合钝器伤特征,为钝器外力作用所致。死者右侧颞骨粉碎性骨折、右侧颅中窝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认为死者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

此结论证明被害人赵某X的死因,系钝器外力作用其头部,将其致伤而死,与杨拴成供述的用石头砸被害人赵某X的头部的作案情节相吻合。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显示了现场的位置、现场是原长葛白灰厂开票室、西一间单扇格木门,其门下端的木板缺失,形成x厘米的洞口,门口地面有一滩淌状血迹,面积为x厘米,血迹西侧一块木断板上有喷溅状血迹。室内有一张床,床上有一具男尸,头南脚北等事实。

此笔录、现场图再现了案发现场情况。与赵某X、郭某欣证言其发现尸体时的情况相印证。与郭某某供述高某某将赵某X掂起来摔到门口,赵某X头枕在门口的隔子上,且郭某某供述高某某进屋打赵某X时携带有一块石头,后二人又朝赵某X身上乱跺等情况相印证。

综合上述证据评析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作无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但上述证据证明发案的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经过都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存在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共同将被害人赵某X致其死亡的客观事实,但是,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其与被害人赵某X没有矛盾的事实情节及其所作的无罪辩解,本案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主观上有找人并伙同他人欲意殴打赵某X的犯罪动机和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有两次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赵某X并将其致伤导致死亡后果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在庭审中作无罪供述与辩解,没有提供证据,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赵某X的死亡后果是被告人高某某侵害行为所致,所以,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案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被害人赵某X的死亡赔偿金(4454元×15年)x元;丧葬费(x元÷12×6)7247.5元;被扶养人赵某某生活费(3044元×1年)3044元。据此,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4月12日止。)

二、限被告人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赵某X、赵某X、赵某某其父赵某X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共计损失费x.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X、赵某X、赵某X、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严平稳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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