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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9年5月因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7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7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蛉鞠罕嵩鹛吖K尽罕涝ㄒ榉勺铣楹ヒタ薪诵罅砩@辍羧匮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詈s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

1、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李孬(另案处理)窜到汝阳县X乡X村,将李XX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佛斯弟”牌x-5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3350元。

2、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窜到栾川县X乡柴XX的修理店,将柴的一辆“建设”150型豫C-x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4500元。

二、诈骗

1、2008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到汝阳县X乡X村,以借为名,将在孙XX家喝酒的刘XX骑的“新大洲”踏板125摩托车骗走,到汝阳县城用该车顶账。经评估该车价值2900元。

2、2008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以借为名将本村杨XX的一辆“鸿尔达”牌电动车骗走,以1050元的价格顶账卖给同村的张XX,经评估价值1770元。

3、2008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到三屯乡X村,以借为名,将赵XX的一辆“珠峰”牌摩托车骗走,到汝阳县城用该车顶账,经评估价值297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X、柴XX、刘XX、杨XX、赵XX的陈述;证人张XX、赵XX、孙XX、康XX、孙XX、张XX、崔XX、张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杨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盗窃的第二起,其骑车时已告知柴XX了,所以不应认定为盗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1、2009年7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窜到汝阳县X乡X村,将李XX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佛斯弟”牌x-5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335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退。

2、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窜到栾川县X乡柴XX的修理店,将柴的一辆“建设”150型豫C-x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45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退。

二、诈骗

1、2008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到汝阳县X乡X村,以借为名,将在孙XX家喝酒的刘XX骑的“新大洲”踏板125摩托车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2900元。

2、2008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以借为名将本村杨XX的一辆“鸿尔达”牌电动车盗走,以1050元的价格顶账卖给同村的张XX,经评估价值177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退。

3、2008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到三屯乡X村,以借为名,将赵XX的一辆“珠峰”牌摩托车骗走。经评估价值297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述其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摩托车以及将他人摩托车、电动车骗走卖于他人或顶账的经过。

2、被害人李XX的陈述。陈述称2009年7月1日,有二个人将其的一辆红色“佛斯弟”摩托车盗走,其同他人追赶,后将其中一人抓获。

3、证人张XX、赵XX的证言。均证实李XX的摩托车被二个人偷走,其同李XX等一起追赶,后将一个偷车的人抓住并送到派出所。

4、被害人柴XX的陈述。陈述称2008年农历十月十四日,杨某到修理店找其玩耍。第二日,其的一辆“建设”150型二轮摩托车丢失,杨某也不见了,其怀疑是杨某将车偷走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5、领条。证实2009年8月16日,柴XX从汝阳县公安局领取被盗摩托车。

6、被害人刘XX的陈述。陈述称2008年3月29日下午,其同康XX、孙XX等人在孙XX家喝酒,杨某随后也到孙XX家喝酒。后杨某说要去买酒、菜,经其同意就将其放在孙XX家门口的摩托车骑走了,但一直没有归还,后他说将车骑到县城顶账了。

7、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9日下午,刘XX、康XX、孙XX等人在其家喝酒,随后杨某也到了,一会儿杨某就走了。喝完酒后,发现刘XX放在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怀疑是杨某将车偷走了。

8、证人康XX(康黑蛋)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9日下午,杨某说要去买菜,就将刘XX停放在孙XX家门口的摩托车骑走了,后一直没有归还。

9、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08年3月29日下午,其同刘XX等人在孙XX家喝酒,杨某喝了一会酒说骑摩托车到街上买酒,杨某将车骑走后,一直没有归还,人也不见了。

10、被害人杨XX(杨某堂兄)的陈述。陈述称2008年2、3月份一天,杨某说去办事,将其的一辆电动车借走了。过了五、六天也没将车归还,后见车在张XX家放着。张XX说,杨某欠他有钱,就将该车作价1050元卖给他了。后其将电动车从张XX家骑走了。

11、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份左右,其从杨某手里买了一辆电动车,价钱是1050元,扣除杨某欠其的钱,给杨某了650元。杨某说车是他自己的。后来杨XX说车是杨某骗他的,就将车骑走了。

12、证人崔XX(张XX母亲)、张XX(张XX妹妹)的证言。证实杨某将一辆黑色电动车卖给其家,价钱是1050元。扣除杨某欠的钱,另给杨某了650元。后来,杨XX说车是他的,就将车还给杨某正了。

13、被害人赵XX的陈述。陈述称2008年10月份一天晚上,本村的杨某说借车用,就将其的一辆“珠峰”牌助力车骑走了,一直没有归还。

14、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

15、本院(1999)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9年杨某因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16、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杨某于2007年3月23日被释放。

17、汝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杨某因本案于2009年7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18、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及现实表现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或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达76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辩称盗窃的第二起,其骑车时已告知柴XX了,不应认定为盗窃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判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追退,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诈骗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某的刑期从2009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风雷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人民陪审员王冠武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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