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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江X,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朱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卫X与被告朱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卫X自2010年2月起随原告卫X共同生活;

三、被告朱X自2010年2月起,逢单周周六上午9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接走卫X,至次日下午5时前将卫X送回上述地点;

四、现在被告朱X处的康佳29寸彩电一台、电冰箱一台、惠而浦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及现在原告卫X处的微波炉一台归被告所有;

五、现在原告卫X处的比亚迪小轿车一辆(牌号为X)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朱X名下的基金归被告所有;

六、原告卫X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完毕);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本案经诉前调解,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卫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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