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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怡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2008年12月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25,000元。此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375,000元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3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375,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5月2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偿付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5,000元;

二、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货款,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执行被告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金375,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21日开始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0元,由被告苏州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怡然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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