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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宾,男,生于1966年8月23日。1998年5月故意伤害作案后外逃,2009年7月23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该公安处看守所,同年8月1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押回。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田某某、被害人杨某乙(又名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及其哥哥杨某明(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争执,杨某明持刀砍杨某乙,杨某甲用铁锨朝杨某乙头上猛夯一下,杨某乙倒地后二人逃跑。经鉴定,杨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公诉机关对所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甲未发表辩护意见。其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均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的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杨某甲将此情况向其哥哥杨某明(另案处理)诉说。后杨某明持菜刀找杨某乙进行报复,在本村杨某成家门前碰见杨某乙,杨某明便上前用刀将杨某乙的胳膊砍伤,杨某甲也从家里出来持铁锨追上杨某乙并用铁锨朝杨某乙头上猛夯一下,杨某乙受伤倒地后二人逃跑。经法医鉴定,杨某乙所受损伤为重伤并构成四级伤残。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199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杨某乙的妻子发生争吵,其把争吵的情况给其哥杨某明说了。后杨某明和杨某乙各人手里掂一把菜刀在杨某成家门前对打,其到现场后用铁锨朝杨某乙头上拍一下,杨某乙就倒地上不动了。

2、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了1998年5月21日下午其和杨某乙各自持刀对打及其用刀砍伤杨某乙胳膊的事实。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1998年5月21日下午,其妻子回家后给其说她和杨某甲吵架了,其就去杨某家问咋回事。从杨某家回来走到杨某成家门前时,杨某明持刀砍着了其左小臂,砍第二刀时,其用胳膊挡,砍在了左胳膊肘外侧。其正东往家跑,跑没几米,杨某甲从自家院里冲出来,用铁锨从其背后朝其头顶上夯一下,其就昏了过去。

4、证人徐XX、闫XX、杨XX的证言,均证明了1998年5月21日下午本案发生后他们听人说杨某甲、杨某明将杨某乙打伤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照片,证明了本案案发现场的客观状况。

6、被害人杨某乙的病历一套,证明了1998年5月21日下午杨某乙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

7、遂平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1998年7月9日做出的98-X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杨某乙被人致伤后造成体表多处创,其中头部损伤致头皮破裂、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硬膜破裂并脑组织外溢,右上肢瘫。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结论为杨某乙头部损伤为重伤。

8、遂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遂)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结论为杨某乙的伤残程度为四级。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当庭还提供有以下证据:(1)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抓获杨某甲的证明及该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杨某甲于200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该公安处看守所至同年8月1日;(2)被告人杨某甲的年龄证明;(3)被害人杨某乙收到杨某甲赔偿款2700元的收条。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辩护人所辩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四级伤残的后果,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剑

审判员魏彦琴

人民陪审员燕祺祥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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