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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乡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实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X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商品大世界南楼。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实验中学,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艺,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X镇企业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实验中学)合同纠纷一案,金属材料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实验中学支付土地转让款7万元及违约金7万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属材料公司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广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某、马文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7)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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