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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2008年5月16日下午,原告曾某骑坐其银河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略)、车驾号码(略))路过被告陈某家门前时,被告陈某为索讨原告曾某与其弟李回生2004年底合伙开办炼铁厂时所购其耐火砖的砖款742元,将原告所骑摩托车扣至其家中。为此,原告曾某遂于2008年6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其被扣摩托车及赔偿因误工、车旅费损失200元。原告曾某对其所欠被告陈某耐火砖款732元予以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在庭审当日内返还给原告曾某银河牌摩托车一台(于当日已返还)。

二、由被告曾某于2009年元月19日前付清所欠被告陈某耐火砖款732元。

三、原告曾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请。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尧舜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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