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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

2005年6月,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6年5月26日原、被告婚生女孩段某绮。因被告张某隐瞒婚前患过分裂样精神病,虽在婚前已治愈,但婚后仍有些不正常的言行。原告遂于2008年8月1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自行承担对婚生女孩段某绮抚养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段某绮由原告段某抚养,抚养费用原告自愿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段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9月26日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尧舜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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