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孔某某与张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某,女,1960年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1974年生。

被告张某某,男,45岁。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素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诉称,被告多次到原告开的花园大酒店吃饭,欠原告饭费,2006年9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共欠款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饭费款x元。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在开饭店期间,被告张某某多次到饭店就餐,共欠原告孔某某饭费x元,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孔某某出具了欠款条,后经原告孔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款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所开的饭店就餐,共欠原告饭费x元,被告出具了欠款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愿放弃对原告诉请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某某饭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素祯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