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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又名司某祥),男。

上诉人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离开户籍地十余年,且共同生活在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认为此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恰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上诉人靳某某与被上诉人司某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已超过1年,现司某起诉离婚,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靳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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