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诉许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X路X村东太和四元桥汽车配件市场内东区X号摊位经营者,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简称汇众公司)1999年10月与第x号商标的权利人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某合同,约定汇众公司为该商标在汽车减振器商品上的独家使用权人。汇众公司将第x号商标使用于自己生产的汽车减振器上。2009年,许某某在其经营的汽车配件市场内销售了带有第x号商标的汽车减振器,系假冒第x号商标的商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在2009年4月15日对许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汇众公司认为许某某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使用权,起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许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中国汽车报和中国汽配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某某于本调解书签收后的七日内支付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二百元;

二、本案涉及纠纷,双方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上海汇众萨克斯减振器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薄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