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秀峰、李某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亿万迎宾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高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金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亿万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馆)、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谊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居住在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是被告国谊公司,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迎宾馆与被告国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小区开办宾馆。该小区专门设有步行街供业主休闲使用,步行街X排不锈钢材质的立柱阻止汽车等车辆通行,被告迎宾馆营业后,为了方便顾客将汽车开到宾馆门口将立柱拆除,小区业主强烈不满要求恢复立柱,后经过业主代表、迎宾馆、国谊公司协商,形成妥协方案,立柱恢复设置(照片显示为铁质,高约50厘米),但中间处的间隔可以通过汽车,迎宾馆在中间处设置一铁链并派专人看管以便在宾馆需要时摘掉铁链通过汽车。2008年7月9日晚23时许,原告在通过步行街口回家途中被铁链子绊倒,至原告受伤。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元,因该医院的检查机械故障又转送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原告出院后又进行康复治疗,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医疗费支出计9387.67元,在住院期间通过医保记账支付4666.6元,原告实际支付4721.07元。诉讼中,原审法院委托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李某甲的继续治疗费用估算为4959-5956元;李某甲的损伤不构成护理依赖;受伤后所发生的误工期限为4-5个月。

原审认为,原告在湖光苑小区X街口被铁链子绊倒摔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医院诊疗记录等证实,原审予以认定。原告是在该小区居住多年的业主,熟悉小区X路状况,步行街X路障也是为了业主的利益由业主决定设置的,因此原告对自己不小心摔伤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步行街口设置的铁柱又矮又细及增加设置铁链均不符合安全要求,业主作为决定设置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实际上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因此被告国谊公司应当代业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让业主分摊。被告迎宾馆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在步行街口设置铁链,既不符合安全要求也没有履行设专人看管等管理义务,因此对原告摔伤也应当承担责任。二被告以各承担百分之二十五为适宜。

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证据、当事人陈述辩解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1、医疗费。按照方便治疗和医疗需要的原则,对原告提供有正常医疗费票据的数额4801.07元予以认定,其他不予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2天,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0元计算,数额为600元。3、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不符合该项证据要求,被告也不予认可,应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计算五个月,数额为8603元。4、护理费。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不符合该项证据要求,应参照河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计算82天,数额为4703元。5、交通费。原告对交通费的支出进行了详细说明,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供了票据,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120元予以认定。6、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原告后续治疗费为5456元。原告上述六项经济损失计x.07元。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国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x.07元的百分之二十五6336元,被告迎宾馆赔偿原告李某甲经济损失x.07元的百分之二十五6336元;驳回原告李某甲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对湖光苑小区X街口设置铁链子的情况并不知情,一审法院说“步行街X路障也是为了业主的利益由业主决定设置的,”这种说法缺乏事实根据。迎宾馆是为了自己经营的便利擅自将不锈钢柱子锯掉,根本不是为了业主的利益。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业主决定设置的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提供决定此事业主的姓名。2、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客观的。上诉人被链子绊倒,是由于被上诉人未尽到其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设置链子而没有设置夜晚照明设施,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3、一审法院认为“步行街口设置的铁柱又矮又细及增加设置铁链均不符合安全要求,业主作为决定设置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实际上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因此被告国谊公司应当代业主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让业主分摊。”不符合事实。4、在上诉人经济损失赔偿上,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医疗费中的1207.48元不予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需住院18天没有计算在内;上诉人的误工费应当按照上诉人的收入状况来计算,不应按照2007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上诉人在住院期间,由上诉人的妻子甘智红护理,她在建设银行工作,有固定收入,护理费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请求二审依法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依法认定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为x.04元。

被上诉人国谊物业答辩称:1、豫天司鉴所[2009]评估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依法应予撤销,该评估报告程序错误;2、上诉人李某甲在此事件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3、被上诉人郑州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事件无过错;4、亿万迎宾馆经营场所是租赁物业公司的,因此国谊物业应承担责任,法律上没有依据;5、一审判决国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亿万迎宾馆答辩称:1、上诉人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完全是错误的。李某甲是成年人,完全有行为能力,自己站走举止完全可以控制;2、亿万迎宾馆是湖光苑小区的业主,地位与上诉人地位一样,是小区的被服务对象,根本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3、上诉人的工资收入经过涂改修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年终奖损失8000元证明更是无稽之谈。4、上诉人个人随意的花销不能作为治疗的医药费,随意扩大自己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湖光苑小区X街口被铁链子绊倒摔伤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但是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国谊物业公司作为湖光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保障小区内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保障义务,铁链设置有瑕疵,对群众有潜在的危险性,故,被上诉人国谊物业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亿万迎宾馆自身作为业主,在街口设置铁链,却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原审认定二被上诉人各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x.07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认定经济损失为x.04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0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上诉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