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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a与被告邓c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a,女,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c,男,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邓d,女,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虞e,男,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戴a与被告邓c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a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于x年自行相识恋爱,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感情尚可,现因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邓c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戴a与被告邓c自愿离婚;

二、被告邓c放弃原告、被告及原告女儿名下坐落于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产权,该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等归原告戴a所有;原告戴a自愿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邓c房屋补偿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邓c于收到原告戴a房屋补偿款后一周内协助原告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三、双方各自名下的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等归各自所有,原告戴a自愿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被告邓c人民币1万元;

四、现在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被告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被告邓c所有;

五、现在原告处的原属被告的黄某项链1根、吊坠1枚、翡翠戒指1枚、浪琴手表1块、男式黄某戒指1枚、男式铂金戒指1枚、男式梅花表1块、男式精工表1块归被告邓c所有,其余金银首饰归原告戴a所有;

六、双方于本案无其他纠纷;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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