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a,男,汉族。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a于201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623.20元;
二、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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