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冷冻厂,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投资人龚X。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X号。
委托代理人费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冷冻厂诉被告鲍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1、不支付被告2009年6月7日至2009年9月2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386.37元;2、不补缴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9月25日期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1234.50元;3、不支付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9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4881.6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6.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冷冻厂与被告鲍X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9月25日终止;
二、原告上海X冷冻厂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鲍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冷冻厂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3月4日经
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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