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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任××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

原告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员工。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两原告诉称:曾于2008年8月11日在被告业务员蒋×、倪×的误导下签定了“小康之家-鸿福年年”分红型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50,420元。在犹豫期内其上门咨询,被告一名部门经理仍继续诱导并继续曲解条款内容,致使其丧失最佳退保时机。经过多次交涉,被告于2009年9月1日同意解除合同,返还金额20,769.80元,余款责令业务员退还。蒋×和倪×为此向其出具3万欠条,现尚欠15,500元未予归还。因追讨不着,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2009年9月1日与原告徐××解除了合同,并返还保费。至于蒋×与倪×向两原告承诺还款系其自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两原告所称受业务员误导没有证据证明。根据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合同解除时,其已返还保费20,769.80元,故两原告计算有误,扣除蒋×与倪×已支付的部分,实际差额为15,150.20元。综上,不能完全认可两原告的陈述,但愿意协商解决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返还原告徐××、任××保险费15,150.20元,于2010年1月21日前履行完毕;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8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3.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1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莱喌U

书记员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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