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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艳诉唐辰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a、孔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a,男,汉族。

原告杨a诉被告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a及其委托代理人任a、孔a,被告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a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争吵,被告甚至有殴打原告的行为。2008年12月初,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并离家出走。此外,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也不和,时有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800元。

被告唐a辩称,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有争吵,但关系很好,无原则性矛盾。原告所称殴打是在六年前的事,且当时是原告有过错在先,事后被告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2008年12月初,由于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卡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父母要自己“滚出去”,出于尊严,被告搬出后与原告分居。事后,原告曾要求过被告回家。由于双方矛盾主要是因原告父母干涉引起,离婚也并不是原告本人的意愿,同时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及女儿今后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经介绍相识,2001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一子名杨祺跃。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但无大的矛盾和分歧。2008年12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琐事产生过一定争执,但双方在较长家庭生活中并无原则性分歧和矛盾。现被告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及女儿今后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家庭。今后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互相包容,多加交流和沟通,相信双方关系能得以改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a要求与被告唐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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