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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尔达公司诉上海平岗纺织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金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汉德,上海市闸北区大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平岗纺织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被告要求制作服装交付出口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2,712.84元,逾期付款利息1,114元。

被告辩称,服装已出口,但存在质量问题,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平岗纺织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金尔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2万元;

二、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开具金额为1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12万元由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前支付原告11万元,2010年3月底前,原告向被告开具1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1万元。

三、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114元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3,776.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888.27元,由原告负担944.13元,被告负担944.14元,该款于2010年1月27日前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某芳

书记员夏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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