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委托代理人孔涛,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律师,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09年9月29日,自己欲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划转给朋友吴××5万元,由于操作失误,将5万元划入了被告银行帐户。因向被告索要该钱款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工商银行出具的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银行帐户明细清单,以证明其于2009年9月29日误将5万元划入被告银行帐户。
被告李××辩称,自己银行帐户于2009年9月29日确实多了5万元,至今未动用。由于无法确定该钱款属于原告,故以为接到的电话是诈骗电话,未予理睬,并非自己不愿将钱款返还原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仍不能确定系争钱款是属原告所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主张提供了1、银行帐户明细清单,以证明其银行帐户在2009年9月29日有5万元入帐;2、中国移动通信本地通话详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以证明9月29日接到4次不明电话,其以为是诈骗电话,故于10月23日至公安局报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9月29日在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上误将5万元从其帐号为x的帐户划入被告帐号为x的帐户内。原告因向被告索要该钱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名下存款5万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名下存款5万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承认其银行帐户于2009年9月29日有5万元意外入帐,也同意将钱款返还原主,而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9年9月29日将5万元划入被告银行帐户,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由于系争钱款划入被告银行帐户的过错系原告所致,故由此发生的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返还原告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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