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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19XX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男,19XX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湖南某某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邹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对朋友帮忙而同意。被告分别于2010年3月10日、4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略)元,共计(略)元。因原、被告双方系朋友,故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此期限内不计利息);超过此期限,借款利率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收到款项后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超过2个月期限未及时归还借款,经原告通过多种方法,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均拖延、搪塞,拒不归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所借款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所借款项(略)元及利息x元,本息合计(略)元。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就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事宜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0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邹某借款x元。被告郭某于同日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给原告,内容为:今收到邹某先生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x元)属实。2010年4月29日被告郭某向原告邹某借款(略)元。被告郭某于同日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给原告,内容为:今收到邹某先生现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略)元)属实。在原告邹某借给被告郭某上述款项后,被告郭某并未归还上述借款,至今尚欠原告邹某借款(略)元。原告邹某向被告郭某催要上述(略)元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于2011年7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邹某借款(略)元、利息x元,共计(略)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被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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