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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国龙诉被告张雪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a,男,汉族。

被告张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a诉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a、被告张a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a诉称,与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在生活上有争执。2008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嗣后,夫妻仍一直分居生活。由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及有关的造房用地许可证;

被告张a辩称,原告在患病期间,被告曾予以照顾,被告为原告付出很多。双方分居是因原告有外遇,被告无过错。由于对原告仍有感情,且被告现身患甲状腺癌等多种疾病,更需要夫妻互相扶助,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有关的产权证、房屋照片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8月经介绍相识恋爱,1988年11月登记结婚,1990年8月生育一子名周b。双方恋爱时关系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2006年9月,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期间及以后,被告均予关心和照顾。2007年3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2008年7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

另查,2008年1月,被告被确诊患右甲状腺癌并曾住院治疗。此外,原告曾有外遇。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在原告车祸住院期间,也对其予以悉心照顾和关心,对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作为夫妻,理应互相忠实并承担相互扶助的义务,造成双方目前分居生活,原告负有相当的责任。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更应从生活上、精神上对其关心和照顾。本院希望双方均能珍惜夫妻多年感情,以家庭为重,同甘共苦,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相信双方夫妻感情能得以维继。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a要求与被告张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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