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6月20日夜,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窜至延津县森林公园百果园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闫XX的一辆红色豪爵125-2型摩托车、一台潜水泵、五盘水带、一个水泵架、一辆平板车、两瓶农药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05元。被盗摩托车、水泵架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2、200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窜至延津县森林公园游乐场军弟快餐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XX的一台白色三龙牌195升型冷柜及冷柜内的饮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05元。被盗冷柜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3、2008年11月24日夜,被告人张某甲窜至延津县X乡X村东头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XX的一台切割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18元。被盗切割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4、2009年7月31日夜,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窜至延津县X乡X村北头,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胡XX草场内抓草车上的两块旗帆牌x型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28元。被盗电瓶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5、2009年5月2日夜,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窜至延津县森林公园农家大院樱桃园北头,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朱XX的一台水泵及一个水泵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60元。被盗水泵架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6、2009年春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丁窜至延津县X村南头,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XX存放在路边的杨树木材盗走五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80元。被盗木材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丁于2009年8月8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案,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于2009年8月23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XX、杨XX等陈述;证人张XX、张XX等证言;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张某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