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女。
委托代理人贺锋,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毛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贺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诉称,2009年3月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4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2009年4月20日,被告以跑工作为名向我借款x元,没想到被告把此款输的干干净净,婚后不久债主数次登门要账,以至于我无法过上平静的家庭生活,我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恶习难改、屡教不改。为还债,被告将双方居住的位于新城区的房产变卖。我对双方的婚姻生活失望至极,只有搬回娘家与被告分居。2009年9月份,被告向我返还了借款x元,剩余x元至今没有归还。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借款x元。
被告董某某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4月30日登记结婚,由于相处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并经常有债主数次登门要账,被告为还债将双方居住的位于新城区的房产变卖。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协议1份、保证书2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被告董某某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有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况且双方年纪尚轻,又无子女,离婚对两人来说都是最好的选择,应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x元的借款无法查实,故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淑扬
审判员范书伟
审判员顾世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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