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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生于1987年。因涉嫌抢劫,2009年9月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3月13日晚、同年3月14日晚、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姜某洋等人参与抢劫3次,劫得手机一部,提包一个,其中2006年3月14日晚,抢劫一起是未遂,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姜某某辩称:2006年3月13日晚,我们把车玻璃砸烂后,我只知道陈金照把手机摔了,不知道他把手机拿走了。2006年3月14日晚,我喝醉了和他们一起去,我站在那里没有动,对第3起抢劫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姜某洋、陈金照(均已判)、宋小菲(另案处理)共谋后,携带铁棍、木棍去到禹州市X村路段,拦住被害人胡晓X等人的豫x号货车,砸坏其车窗玻璃,抢走胡晓X的手机一部。

2006年3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陈金照、姜某洋、宋小菲(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铁撬、镢头把,去到本村X路段,拦住被害人赵长X等人的豫x号卡车,砸烂其车窗玻璃,并对赵长X实施殴打,企图抢劫,由于被害人驾车逃离而未能得逞。

2006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陈金照、姜某洋、宋小菲预谋后,携带铁撬、镢头把去到本村X路段,拦住被害人周德X等人的豫x号货车,对周德X实施殴打致其轻伤,并砸坏其车窗玻璃,抢走车中黑色手提包一个。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小X陈述:2006年3月13日晚,我和胡晓X、张宗X、贾耀X从禹州市X乡X村建设石子矿拉一车石子,大约9点50分,我开着解放货车上彭化路,在陈垌村路口有一个青年追上我们的车让停车,说碰着他的摩托车了,我从车上下来跟着那青年向北走约50米,见路边倒一辆旧摩托车,我看到这情况,我就去边建设石子矿找到建设妻子,我跟她说了情况,她就打了110报警,我回到车旁时,派出所的人已经去了,他们问了情况后,说不是我们的责任,就叫俺的车走了。大约22点30分我和胡晓X开车到彭化路X路交叉口东500米处时,从车后边过来两辆摩托车,一个人掂一根1米长的木棍就把车玻璃砸烂了,另一个孩拿一把1尺长的刀把左车门的玻璃也砸烂了,我就说快报警,胡晓X就拿手机打电话,那四个人看见胡晓X拿手机,有两个人都说把手机拿过来,要不捅死你,胡晓X就把手机从前挡风玻璃那里给他们了,不知谁还要手机,胡晓X说没有了,只有一个,这时有一个人喊:“昌娃”,他们四人就开两辆摩托车向西走了。

2、被害人赵长X的陈述:3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吕战士、张树华开车到禹州市X乡X路X路口时,发现路上摆了大石头,把路挡严了,刚停下车,过来四个人,有两个人拿着铁撬杠,另两个人拿石头,夯车玻璃,他们用撬杠、石头把车玻璃、车灯砸了,有一个人用撬杠朝我身上乱戳,我趁机顺势把撬杠夺过来,这就赶紧发动车跑了。

3、被害人周得X的陈述:证明了2006年3月15日凌晨,其二人驾驶一辆红色东风金钢货车行至禹州市X乡X路段时,有四个人拿着撬杠、石头将他们打伤后,抢走其车上黑色皮包的事实。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宋小菲、陈金照、姜某六在宋小菲家玩,宋小菲骑着他家的红色摩托车带着我去浅井乡中心加油站加油,刚到我们村X路上,有一辆拉石子的车差点撞住我俩,宋小菲骂司机了一句,司机也反过来骂了一句,我和宋小菲开始追他开的车,他们跑得快我们没有撵上。等我们到浅井中心加油站时,看见那辆拉石子车在加油站的路边停着,我俩就向那辆车旁走,司机看见我们过去了开着货车就开始向东跑,因为我俩人少,宋小菲给陈金照和姜某六打电话让他们也过来,一会陈金照骑着摩托带着姜某六就过来了,姜某六手里拿着一个撬杆和镢头把,然后我骑着摩托车带着宋小菲,陈金照带着姜某六开始追那辆车。一直到彭花公路X村时才追上,我骑着摩托车紧靠着石子车,宋小菲用撬杠把货车的前玻璃打碎了,那辆车就停下来了,陈金照从摩托车上下来到司机旁边,把司机手里的手机夺了过来,陈金照夺手机时司机不给,宋小菲说给不给,不给打他。这时陈金照才把手机夺过来了,然后我带着宋小菲,陈金照带着姜某六就向西跑了。第二天晚上,我、宋小菲、陈金照和姜某六在我们村北边看了歌舞团表演之后,宋小菲说他打牌输钱了,想去劫点钱,我们四个商量后就同意了,然后我、宋小菲各掂了一根撬杠,陈金照和姜某六各掂了一根镢头来到我们村X路上,姜某六、陈金照用石头摆在路中间,停了一会儿从南边过来一辆货车,到我们摆石头的地方停下来,宋小菲、陈金照、姜某六就上去用撬杠朝货车上乱打,等我跑过去时车已经跑了。这次没有劫住车,我们四个就去宋小菲家,宋小菲说我们再去村南边劫车去,我们就同意了。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我、宋小菲还是掂着撬杠,陈金照、姜某六(又名姜某洋)提着镢头把去到村X路上,我们四个在麦地里等,等了一会儿,有一辆农用货车过来了,我拾了一块石头扔向那辆货车,货车司机下来了,还下来一个老头。我、宋小菲开始用撬杠追司机,司机就向南跑了,撵了一会儿没有追上,我们拐回来时那老头用撬杠在我左胳膊上打了一下,这时我就拿着撬杠打那个老头,那个老头就向麦地里跑,跑了一会,我撵上那个老头用撬杠打他了一下,把那个老头打倒在地,那个老头喊了一声,我说你再喊我打死你,我又拐回来看到陈金照和姜某六把货车的玻璃和大灯都砸烂了,我上到货车上找到一个黑皮包,我把皮包扔给他们三个,我们就跑了。跑了有四、五百米,宋小菲打开黑皮包看了看,没有钱,宋小菲就把皮包扔到地里的井里了。

5、同案犯姜某洋的供述:今年三月份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姜某某和宋小菲他们俩个在俺村打牌,过来喊陈金照俺俩,姜某某和宋小菲对俺俩说,宋晓菲今天从他爸那里拿了点钱输了,停一星期他爸用钱,不中今天晚上咱劫车弄点钱,叫宋小菲还上他爸的钱。我们都同意了。然后宋小菲、姜某某他俩骑着摩托去村南边买了两根镢头把又回到宋小菲家里,等了一会,大概等到夜里十二点多,俺四个从宋小菲家里骑了两辆摩托从宋小菲家出来,姜某某腰里还别了一把一尺多长的不锈钢刀。停了一会儿一辆绿色带挂货车过来了,姜某某骑着摩托到车旁边一下歪倒在地上,当时这辆车走的慢,然后就对车上人说碰着摩托了,大车停下来,车上的人对我们说你看给多少钱,不中给你们点钱修修摩托,当时车上人一直没有下来,这时俺几个生气了就用镢头把和撬杠夯他们的车玻璃,姜某某和宋小菲他俩就开始砸车,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去了我们四个就跑了。俺四个又在宋小菲家聚齐,想了想今天晚上没有劫住车,一会儿姜某某和宋小菲他俩骑着摩托出去了,对俺俩说看派出所的人走了没有,我们还撵那个绿色带挂石子车,停一会儿给你们打电话。当时陈金照我俩同意了。停了一会儿姜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过去,我们就拿着撬杠和镢头把过去了。我们骑着摩托没多远就撵上了那辆车,车停下来后,姜某某和宋小菲他俩每人掂着一个撬杠开始砸车,陈金照和我用镢头把砸车玻璃,然后我们问车上人要钱,姜某某上到车上把一部手机拿走了,没多大一会后面来了一辆车,我们就骑着摩托跑了。又隔了一天的晚上,我和姜某某、宋小菲、陈金照俺四个在俺村北边看表演后,商量着说到路上看到车快过来时,在路上摆一绺石头,等车停下后,车上人下来搬石头的时候用撬杠和镢头把砸车上的人,然后再问车上人要钱,我们都同意了。接着我们四个就拿着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和镢头把去到村X路上,停了一会儿,过来一辆蓝色的齐头货车,车刚在我们摆的石头前停下,我们四个就跑过去向车上乱砸,姜某某用撬杠向司机身上捣,司机把撬杠夺走后开着车向石子矿上跑了。姜某某就说去村X路上劫车去,我们都同意了。然后我们四个就到村南边的小学门口路上,一会儿就从北边过来一辆红色齐头农用拉石子小货车,姜某某用石头往车上砸了一下,车停了下来,车上下来一个司机和一个老头,接着姜某某和宋小菲他俩掂着撬杠撵那个司机,一会儿他俩又回来,姜某某拿着撬杠打那个老头,那个老头跑到麦地里时摔倒了,然后姜某某又向老头夯了一下,当时那老头喊了一声,姜某某说你再喊我夯死你。然后姜某某让陈金照在那看着老头不让动,停了一会儿他把车玻璃和车大灯都砸烂了,姜某某上车上找到一个黑色皮包,我们就都跑了。

6、同案犯陈金照的供述:第一次是2006年3月份,具体日子我记不准了,那天晚上姜某某骑着一辆旧摩托在俺村村北拦住了一辆货车,说那辆车碰住他了,打电话叫宋小菲、姜某洋俺几个过去,就问大车上的司机要钱,司机没给钱就打电话报了警,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叫那辆货车走了,姜某某说本来想甩大轮弄车上钱花,一分也没弄到,咱追上那辆货车兑他去,把他的车砸喽,要些钱,俺几个听后也都同意了,就到浅井变电所旁边的高峰汽车修理部买了几根镢头把,还拿了撬杠,俺骑着两辆摩托追那辆拉石子的货车,在追到浅井乡X村附近时,追上了那辆货车,我们几个把车上的玻璃、大灯都砸了,当时姜某某还拿着一把刀,威胁着货车里的人要钱,还说你们刚才还报警哩,把钱给我拿出来,车上有一个人拿电话想报警,姜某某威胁那人不让报警,姜某某拿住了那个手机,这时,从后边过来了几辆货车,我们几个见有车过来,就骑摩托跑了。

第二次是第二天晚上,我们四个在一块看歌舞,结束后,姜某某说:咱今晚上在路上截几辆车,弄些钱花花,姜某某就回家拿了两根撬杠和两根镢头,商量好后,我们几个就在俺村X路上放了些石头,停了有二十来分钟,过来了一辆拉石子的货车,刚停下来,姜某某就上到路上把车灯和车玻璃砸烂了,俺几个就也跑到跟前,用撬杠、镢头把朝车上乱砸,司机发动车开着往山上跑了。

第三次也就是这晚凌晨三点多钟左右,俺几个又到俺村南边,藏到路边的麦地里,等了一会儿,从山上下来了一辆拉石子的车,快走到俺几个站的地方时,姜某某用石头朝车上砸了一下,那辆车就停下了,车上下来了两个人,一个老头,一个年轻人,当时姜某某就从车后绕过去,用撬杠打那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就往南跑,我们几个往那个老头跟前时,那个老头还拿了块石头砸俺仨,俺仨就跑,这时姜某某拐了回来,用撬杠往那个老头身上夯,那个老头“哎呀、哎呀”喊着往路西的麦地里跑,那个老头跑着摔倒了,我们几个也追上去,姜某洋说你再喊弄死你,姜某某也威胁那个老头说,你再喊,夯死你,那个老头也不敢吭声,姜某洋看住那个老头,我们几个把车的大灯,玻璃都咂了砸,军涛从车上拿了一个皮包,俺几个就顺着麦地往西跑了。

7、同案犯宋小菲的供述:今年三月份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我和俺村的姜某某、陈金照、姜某六俺四个在俺村看表演结束后,俺四个商量着今天晚上劫车要钱,我们拿着撬杠、镢头把,在路上摆了一绺石头然后在路北边等拉石子车。当时是姜某某分给我们撬杠和镢头把,我不知道他从哪里弄的。一辆蓝色的齐头带挂货车在我们摆的石头前停了,然后我们就掂着撬杠和镢头把车玻璃和大灯砸了,当时姜某某又用他手里的撬杠往司机身上、胳膊上乱捣,司机把姜某某的撬杠夺走了,接着司机发动车跑了。姜某某对俺三个说这次劫车没有劫住钱,咱不中向南再走走,去南边路上劫去,当时我们四个都同意了。随后姜某某又找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棍,我们就步行到了俺村南边的小学门口,等了一会从北边过来一辆红色齐头农用东风货车,姜某某用石头向车上砸,接着从车上下来一个司机和一个老头,我们就拿着铁棍和撬杠开始准备夯那个司机,这个司机向南跑了,俺俩又回到车旁边,姜某某又掂着铁棍打那个老头,向老头身上夯了一下,老头向麦地里跑的时候被绊倒了,然后姜某某又向老头身上夯,当时老头喊了一声,姜某某对老头说再喊扪死你。接着姜某某让陈金照看着那个老头,他跑到车旁边把车玻璃和车大灯都砸烂了,之后姜某某上到那个车上找东西,找到一个黑色皮包,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车,当时没有看皮包里什么东西我们四个就跑了。

8、提取笔录:在案发现场提取砸烂张小X车玻璃四人所用的镢头把,木棍的事实。

9、被告人砸烂车玻璃等处的车辆照片。

10、被害人赵长X的伤情照片。

11、鉴定结论: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经鉴定受害人周得X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12、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和审查,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辩称:2006年3月13日抢劫一起,不知道陈金照把手机拿走了,2006年3月14日晚抢劫一起,其只到现场,但未实施抢劫的辩解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00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参与实施的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韩志华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葛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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