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街网吧骗取被害人孟某某诺基亚N9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51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被告人魏某在安阳市文峰区X街网吧以借手机记银行账号为名,从被害人孟某某手中骗取一部诺基亚N96手机后打出租车逃离网吧,当天中午在老电信城以106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诺基亚N96手机价值351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供述其2009年10月5日在安阳市文峰区X街网吧从被害人孟某某手中骗取诺基亚N96手机一部,并以106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的事实与被害人孟某某陈述其被骗诺基亚N96手机一部的事实相一致。该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韩凤明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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