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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甲与新乡县公安局、闫某丁、闫某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闫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闫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孟某甲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8年2月11日14时左右,在翟坡镇X村,原告的亲戚与第三人闫某丁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孟某己、李某某、孟某甲等人及第三人闫某戊赶到,双方发生冲突,各有所伤。被告于2008年7月11日给予孟某甲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孟某甲申请复议,被告在复议期间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原告撤回了复议申请。于2008年12月18日重新对原告作出了新县公(翟)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11日,被告亦对第三人闫某戊作出了新县公(翟)决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闫某戊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对第X号处罚决定不服,于2009年2月16日向新乡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新乡市公安局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了维持新县公(翟)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对第三人伤情的鉴定意见未告知原告,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原告。

一审认为:被告未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向违法嫌疑人告知伤情鉴定结论及送达决定书,但并不足以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原告要求加重对第三人处罚的诉请,因无其它证据证明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维持被告新乡县公安局作出的新县公(翟)字[2008]第X号、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驳回原告孟某宾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孟某宾不服,上诉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新重鉴定以一次为限……”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程序违法,法院在审理时也查明未告知上诉人,认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告证据不足。对张某某伤情未进行鉴定显失公正。故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辩称,我局对其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闫某丁、闫某戊辩称,孟某己、张某某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结伙闯民宅,殴打他人,后果严重,性质恶劣,如果连最轻微的行政处罚都不能落实的话,社会治安何在,国法何在,请求依法公断。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另查明,被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认定闫某戊用砖头砸伤张某某,未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调查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闫某戊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该条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一审认为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嫌疑人属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欠妥,应予以纠正。轻微伤属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被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在认定闫某戊用砖头砸伤张某某的事实后,就应该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调查了解,在未查清张某某的伤是否是轻微伤,是否属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给予闫某戊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2、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新乡县公安局作出的新乡县公(翟)字[2008]第X号、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三、限被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张春行

审判员路月梅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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