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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可贸船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9-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路X号。

负责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杰,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贸船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X-X号三宝大厦X室((略),(略),(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为与被告可贸船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纠纷一案,于2004年12月30日提起诉讼。2005年8月18日,原告以被告可贸船运有限公司主体身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可贸船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508.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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