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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55年。任安阳市内黄某远东防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个体企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行贿犯罪,2009年8月23日被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豫法刑三管字第X号《指定管辖通知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王卫平(另案处理)介绍,认识河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李占朝的儿子李XX(另案处理),李XX帮赵某某、王XX(另案处理)协调安排了叶信高速公路其他公司已经中标的天桥涂漆工程。被告人赵某某和王XX(另案处理)为了表示感谢,通过王卫平给李XX好处费4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天桥涂饰施工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韩志华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葛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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