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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株洲市X区家润多大厦B座。

负责人陈某,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响石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昌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于2008年开始为被告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及诉讼案件的代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截止2011年7月31日应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用共计(略)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略)元。

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称属实。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08年开始为被告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及诉讼案件的代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截止2011年7月31日应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用共计(略)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应付法律服务费用确认单予以确认。因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故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在2011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略)元。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被告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昌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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