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太仓万事达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X镇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仁川国际轮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门皇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略),(略),(略).(略)。
本院受理原告太仓万事达船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川国际轮渡有限公司、澳门皇冠投资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上海仁川国际轮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仍可对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万事达船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956.4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7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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