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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国来指挥煽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镇X组村民共四五十人聚集至科学大道石佛村路段,以政府发放的占地补偿款太少为由,用携带的木棍、水泥块等封堵郑州市主干道科学大道石佛村路段,造成该路段数十辆车辆被堵。陈某某等行为致使交通堵塞近三小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同案犯张国来供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付某某、张某丁、邹某戊、张某己、邹某庚、范某辛、范某壬、宋某某、张某癸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有立功情节,因此,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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