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富格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X路X段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续红旗,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步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护照编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波红,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格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某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延迟交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庭前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以壹拾玖万美元(190,000美元)了结本案;
二、前款金额自2005年10月起,由被告每月支付壹万美元(10,000美元)直至结清,支付日为每月25日,付给原告方指定帐号;
三、被告如不能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将余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14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所负担之数迳向原告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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