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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1990年9月任新乡市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经理,2005年12月任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梁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应认定贪污未遂、提出抗诉,被告人以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再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申诉人陈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08)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新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09-X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4年4月,新乡纺织站进行企业改制,新乡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简称:新乡国资委)委派新乡市恒业会计事务所(简称:恒业会计所)对新乡纺织站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6月30日。

2004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新乡纺织站单独与北京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公司)签订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在2004年7月31日前,新乡纺织站向联合公司支付300万元,联合公司即放弃剩余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2004年6月7日至2005年4月19日,纺织站还北京第一联合公司欠款170万元。200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未向恒业会计所说明新乡纺织站已与联合公司签订清偿协议的情况,而提供了新乡纺织站欠联合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8036.3794万元的《银行询证函》。由于新乡纺织站在一年期限内未能完成企业改制程序,恒业会计所对新乡纺织站资产作出的第一次审计、评估报告失效。

2005年6月,由于新乡纺织站未能全额支付清偿债务协议规定的300万元款项,联合公司代表房XX通知陈某某:在2005年6月25日前,新乡纺织站如不支付完毕300万元,联合公司对已收款项将以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冲抵债务,并准备公开拍卖、处置该债权。2005年6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出纳殷XX向联合公司还款130万元(收入支出均未下帐)。新乡纺织站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了清偿债务协议规定的300万元款项。2005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单独到北京与联合公司办理了清偿债务交割手续,签订交割清单,联合公司将新乡纺织站贷款时用于抵押的新乡X路X号房产证、向阳路X号的土地抵押证明、其他单位为新乡纺织站担保的手续原件以及交割清单交给陈某某。至此,新乡纺织站所欠联合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2005年8月,新乡国资委以200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再次委托恒业会计所对新乡纺织站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重新审计、评估。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新乡纺织站法人代表、经理,未将本企业资产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告知审计评估机构和本单位财务人员及新乡市国资委产权科,隐瞒了已将联合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的事实。在恒业会计所要求对新乡纺织站所欠联合公司的贷款本息进行第二次询证时,经陈某某同意,会计尚XX向评估部门出具了《客户管理部门声明书》、《承诺书》和《关于短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声明》,证实新乡纺织站对审计评估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上次审计评估基准日到这个基准日的单位负债、银行借款变化不大,欠联合公司的贷款本息仍为8036.3794万元等情况。恒业会计所依据新乡纺织站提供的帐目凭证报表和上述证明,对新乡纺织站的资产进行了第二次审计评估,造成新乡纺织站改制评估时净资产为-6441万元。后新乡市人民政府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于2005年12月26日与新乡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将新乡纺织品采购站100%的国有产权以“零”资产购买的方式转让给新乡万丰商贸公司,后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注销了新乡纺织站的国有资产。2006年10月20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由新乡众诚联合会计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新乡纺织站的净资产为1108.3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注册成立新乡万丰商贸公司时,仍未将欠联合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的情况告知纺织站职工,致使大部分职工因新乡纺织站债务大而不敢投资入股,而被告人陈某某为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入股42.5万元,占新乡商贸有限公司总出资x%。即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占有国有资产942.12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了其在改制前单独与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以300万元清偿8036万元的协议,于2005年6月份以300万清偿了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并签订了交割清单,收回了房产抵押手续,但因其主观上仍对该债务的清偿不放心、怕影响本单位资金安全等原因而未向改制部门、审计评估人员、本单位职工说明该债务已清偿完毕的情况,因此,该债务仍在审计报告中列出。并供述了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担保情况、改制过程与新乡市建筑公司的纠纷;于2006年12月26日,新乡市X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全部债权债务、资产等以“零”资产转让给以陈某某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本人出资42.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尚XX证言:(尚XX系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财务科科长)。证明该公司改制、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8036万元、公司资产情况、担保情况、用公司公款还欠款300万情况、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入股情况等,上述情况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内容一致,但同时证明在审计询证时是陈某某去询的证,向审计所提供的承诺书是经陈某某同意后提供的,其不知道陈某某已经以300万元清偿8036万元债务的情况。

2、证人殷XX证言:(殷XX系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现金出纳)。证明还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00万欠款情况、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入股情况,与陈某某、尚XX证明情况一致,但不知道被告人陈某某用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款300万元清偿了8036万元的债务,并证明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验资后,走一下空手续即将注册资金转出。

3、证人房XX证言:(房XX系北京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商)。证明了于2004年与被告人陈某某签订了以300万清偿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全部债务的协议,协议签订后该站没有及时履行,陈某某向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新乡市中级法院执行裁定及查封房产的封条,并称其还款的资金来源受阻,要求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适当给予时间方面的延长。之后,新乡纺织品供应站多次分期向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款项。由于时间过长,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陈某某在2005年6月25日前全部清偿。2005年6月末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交割清单是在北京签订的,陈某某交齐300万,清偿协议履行完毕,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并明确向陈某某说明了这一点。最后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证人宁XX、曹XX、郝XX、魏XX、郭XX、赵XX、攸XX(新乡纺织品供应站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改制过程中未向他们说明用300万元清偿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务的情况及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入股时的真实情况。该证言与陈某某供述、尚XX、殷XX证言证明情况相符。

5、证人贾XX证言:(贾XX系新乡纺织品供应站行政科工作人员)证明陈某某没有将房产抵押手续及银行文件交其保存。

6证人崔XX、荆XX、郭X(审计评估人员)证言:证明了审计评估时被告人陈某某和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未向他们说明用300万元清偿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务的情况,审计评估报告是依据该站提供的承诺书、声明书、询证函等会计资料作出的。

7、证人陈X证言:(陈X系新乡市商务局副局长,负责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改制工作)证明了审计评估时被告人陈某某曾讲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八千多万,北京要求全额主张债权,没有明确清偿比例,且未向他们说明用300万元清偿欠该公司全部债务情况。并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想参与对被担保单位新乡针织站的收购而不主张担保预留、对新乡市建筑公司水泥厂纠纷问题另有处理的计划。

8、证人陈XX、何XX、谢XX、孟X(新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改制办的工作人员)证言:证明了审计评估时被告人陈某某未向他们说明用300万元清偿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务情况,并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过程及其涉及担保政策问题进行了说明。

三、书证、鉴定结论

(一)第一组书证证明了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债务的来源、债权方的转移,及被告人陈某某用300万元清偿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务的事实。

1、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债权转让协议。

2、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致新乡纺织品供应站的转让通知:2003年3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新乡纺织品供应站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被告人陈某某和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协议规定2004年7月31日前,新乡纺织品供应站支付300万元后,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放弃对新乡纺织品供应站的剩余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从权利。

4、被告人陈某某用新乡纺织品供应站公款偿还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元的会计凭证帐目。

5、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300万元款项的手续。

6、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文件交割清单。证明了2005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代表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与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交割清单,即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包括: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融资产的债权转让通知、新建全字第X号房产证、新市土低字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交给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双方特此确认: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债务清偿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交付文件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债务清偿协议第三条: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按期支付的上述全部还款后,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即放弃并不再享有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剩余债权及该债权下的所有从权利,并且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附件1所列文件交付给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文件交付时,双方应在文件交割清单上盖章并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第二组书证证明了审计所依据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会计资料得出审计评估结论为-6440.94万元的结果,该审计报告没有反映以300万清偿8036万元的情况。

1、新乡恒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所作“新恒会评字(2005)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本报告有效期自2005年8月31日起至2006年8月30日止。2005年9月12日完成。经过一系列评定估算,确定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净资产评估价值为-6440.94万元。

总资产:2206.07万元(土地使用权1117.71万元、固定资产648.68万元、流动资产439.68万元)。总负债:8647.01万元(流动负债8600.15万元、长期负债46.86万元)。净资产:-6440.94万元。

2、新恒会审字(2005)第X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截至2005年8月31日,资产总额1485.9万元、负债总额864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7161万元。借款利息:确认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利息5585.9万元,是依据2004年5月31日的询证函数额。

3、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出据的《承诺书》:我单位为企业改制进行审计评估,我们提供的各项资产,负债完整、没有遗漏、没有帐外资金、没有小金库。

4、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出据的《客户管理部门声明书》:对我单位2004.7.1-2005.8.31日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

5、银行询证函:证明截至2004年5月20日,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合计:x元。

6、新乡恒业会计师事务所证明:审计时,发现其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80.41万元,利息5585.9694万元,合计7866.3794万元。向企业提出需向对方函证,但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审计时,发现其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80.41万元,提出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公司,一切事宜需提前预约,函证手续复杂,等待时间长,因此不在我公司提供的企业询证函上盖章,造成无法函证,同时出具《客户管理部门声明书》、《关于短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声明》,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承诺,保证无虚假。

7、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关于短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声明》:我站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金x元,利息累计x元,合计:x元。

(三)第三组书证是有关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产权制度改革文件,它证明了改制政策、过程、方案,因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巨额负资产以“零”资产转让的结果。

1、《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方案》

2、《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3、《关于加快企业改制步伐妥善安置职工的决议》

4、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文件关于审核确定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报告

5、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向新乡市老干部局请示报告及反馈意见

6、《征求意见函》证明了2005年7月15日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市劳保局、老干部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规划局进行征求意见,上述六部门分别同意了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7、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2005)X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我站认为新乡恒业会计师事务所为我站的评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同意上述资产评估结果。

8、新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评估重新核准的函

9、新乡市国资委《关于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方案的反馈意见》。

10、新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证明:2005年8月2日,我委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核,提出三条反馈意见,并送达改制办。第三条:如果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减债后出现有净资产,应另行处理。这是因为,当时审核企业改制方案时尚不能确定准确的银行减债比例;考虑到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改制方案负债总额中银行负债较大,在银行负债中且利息较大,有潜在的银行减债因素。因此,提出如果双方协商减债后出现净资产,应另行处理,即按照我市企业改革政策,应作为国有资产处置。

11、新乡市商务局《关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方案报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请示》新商(2005)X号

12、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2005)X号文件,《关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13、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新企改(2005)X号”文件《关于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经新乡恒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截至2004年6月30日,企业总资产2550万元,总负债8911万元,净资产-6361万元。由于评估时效超期,同意国资委重新核准的意见:截至2005年8月31日重新评估,企业总资产2206万元,总负债8647万元,净资产-6441万元。同意各项剥离扣除后的净资产数额-6758万元。

(四)第四组书证是有关产权交易的文件,证明了纺织品采购站的全部国有资产以“零”资产购买转让的方式转入万丰公司。

1、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企业改制审批表》

2、市国资委产(股)权进场交易通知书

3、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产权转让申报书

4、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经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全部产权拟通过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

5、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手续、2005年12月21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金:50万元。

6、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受让意向登记表

7、受让方承诺函

8、产权转让合同:新乡市人民政府与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截至2005年8月31日资产总额2206万元,负债总额8647万元,净资产-6441万元。经各项剥离扣除后净资产为-6758万元。2005年12月26日,新乡市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以承债的方式“零”资产购买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100%国有产权。

9、产权交易鉴证书:本次国有产权出让行为主体资格符合、产权归属清晰、交易程序合规,符合国家产权交易规定。2005年12月27日。

10、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2005)X号文件《关于注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请示》

11、新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证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国有资产已经注销

12、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证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因企业改制需要,于2005年3月14日在我局进行土地评估结果备案。共涉及三宗国有划拨土地,用途均为工业,其中向阳路X号2宗,面积分别为x平方米、x.99平方米,滨河路X号面积为708.4平方米。土地评估结果备案至今,该站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五)鉴定结论

新乡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书“新诚(2006)审鉴字第X号”及附件材料

鉴定结论: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欠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金及利息7866.38万元,属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虚列债务。截至2005年8月31日,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实有净资产应由剥离后的净资产-6758万元调整为1108.38万元。

(六)有关被告人陈某某主体身份的书证

1、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

2、新乡市X组织部任免通知证明了1990年9月5日,陈某某被任命为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批发公司经理。

3、新乡市商务局人事科证明:证明了1990年9月-2005年12月,陈某某任新乡市纺织品采购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党委委员、经理。

4、陈某某户籍证明。

(七)关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向针织站提供担保的证据

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证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为针织站提供担保的贷款本金1061.69万元,剥离之日利息1554.2742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的追偿、处置,主要采取诉讼、转让、重组等方式。回收比例依企业情况不同,有很大差异;新乡项目部已经处置完毕的项目中,未含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担保贷款。

2、新乡针织站证明:针织站于1996年10月进行分立改制,原在市工商银行的贷款债务1243.69万元及部分利息债务由新乡针织站承担。当时银行要求对企业债务必须提供担保,其中1061.69万元由新乡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提供担保,同时我站为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提供担保627万元,该贷款于2005年11月由工商银行打包卖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债权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3、该笔担保的相关手续。

4、证人郝XX证言,郝XX系工商银行新乡市X路支行经理,证明针织站在该支行贷款1061.69万元,针织站这笔贷款在2005年已经全部剥离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了。

5、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2003)X号文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企业改制时,近3年新增净资产xh8%奖励企业,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受奖额不高于奖励总x%。第十一条:企业改制前已发生的担保责任,视主债务人实际情况确定资产提留比例。企业履行担保责任时,可用该部分资产偿还债务;担保责任解除后,该部分资产可按出让、入股等形式处置。有担保责任的企业履行担保责任后,要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回资产按一定比例奖励该企业。

6、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问题的答复:新乡市政府新政(2003)X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前已经发生的担保责任,视主债务人实际情况确定资产提留比例”问题,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

改制企业享受此政策,必须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一般按以下两个原则进行预留:一、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判决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担保金额,在企业改制时从企业资产中按100%给予预留;二、未进入诉讼程序,被担保企业停产、半停产或严重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企业改制时按照担保金x%给予预留。以上预留资产,在未执行前仍为国有资产,由新公司使用,市国资委负责监督。

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改制方案是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新企改(2005)X号文件批复的。关于该企业改制时的贷款担保为何未预留的问题,主要是当时法院对涉及担保责任的执行问题不突出,企业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在上报改制方案时,没有提出预留要求,所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也没有对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的担保预留问题进行研究。

7、新乡市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方案:企业现状中抵押担保情况: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为针织站担保1061万元。

8、河南省委组织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豫老(2004)X号文件。

(八)关于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与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证据

证明:1996年1月30日,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与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将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所有的新乡市石岭水泥厂第一分厂以890万元卖于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后发生纠纷。199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违约,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予以解除;建筑公司将石岭水泥分厂的全部财产返还给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返还建筑公司890万元,利息由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负x%,建筑公司负x%。2005年12月28日,建筑公司申请终结执行,放弃债权追索权。

1、《合同书》。

2、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提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3、有关执行期间的证据:包括陈某某的笔录、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提出的执行异议、市中级法院的案件情况汇报、辉县市政府关闭规模小、不达标机立窑水泥企业名单文件。

4、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市建筑工程公司等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5、新乡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关于解决新乡石岭水泥厂遗留问题的建议》。

6、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改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说明》。

7、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终结执行申请书》。

8、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9、新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0、新乡市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

11、证人周XX、朱XX证言。

(九)关于土地转让的证据

1、新土管委文件:改制方案及其批复应明确宗地地价中上缴财政部分工业类企业x%,其他类x%,剩余部分计入改制企业总资产,用于安置职工和冲抵企业负债。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由财政部门从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不能用于冲抵改制企业负债。

2、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出让金的处置问题,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不一定缴纳。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在按政策进行剥离扣除后为负数的,可以不交纳。净资产较多的,可以缴纳。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论净资产是正数还是负数,都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原审新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虚列债务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942.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上诉人上诉理由相同。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证据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陈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虚列债务的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事实清楚,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证等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在新乡市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改制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已以300万元清偿北京第一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向企业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隐瞒已清偿债务的事实,致使新乡市人民政府将纺织站的资产以“零”资产购买转让的方式转给由陈某某控股的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且在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时,向企业及职工隐瞒该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致使企业多数职工因企业负债过高而不敢入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采用虚列债务的方式,通过所控制公司的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其贪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采用虚列债务的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李辉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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