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宋某某挪用公款、贪污、私藏弹药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8年3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私藏弹药犯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逮捕,因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私藏弹药犯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8月20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同日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挪用公款、贪污、私藏弹药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北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以其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再审加重其刑罚与法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宋某某挪用公款、贪污私藏弹药罪一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王连生

审判员廖奇志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和晓璞(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