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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文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职工,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被告文某先后于2010年3月21日、2011年元月2日向原告黄某借款共计x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于借款的当日分别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被告文某未偿付分文。原告黄某请求判令被告文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按约定的利息1.5%支付利息x元。

被告文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辩称:对向原告黄某两次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文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原告黄某向被告文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文某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00元)(借期一年,月息1.5%)”。2011年元月2日,被告文某因资金困难再次向原告黄某借款x元。原告黄某向被告文某提供借款后,被告文某向原告黄某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整¥x.00元”。逾期后,原告黄某多次向被告文某催收借款,被告文某未予偿还。故,原告黄某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由被告文某在2011年10月7日之前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x元,并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逾期则按月利率1.7%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文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艳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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