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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又名石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因未能从陈XX手中承揽到本村学校拉土方垫坑工程,遂窜至本村石XX的小卖部,伙同石XX将陈XX组织拉土方的车队截住,后又召集石XX、冯XX、冯XX等人以防止村X路面被压坏为由不让车队通过,直至第二天下午13时许,在敲诈陈x元现金后,才让车队通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石某某、石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石XX、冯XX、冯XX、张XX、申XX、吕XX、石XX、石X、石XX、陈XX等人的证言、宁郭镇张庄初中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堵截他人运输车辆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1月5日止,计6个月18日;即应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0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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