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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0月1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3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10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4日早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宅基地建房,双方产生矛盾发生打架。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左眼打伤,经鉴定为重伤。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民事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早七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宅基地建房,双方产生纠纷,进而引起撕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的左眼打伤,经鉴定为重伤。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09年7月24日7点左右,我儿子给我说新房上贴的瓷砖被人砸烂了,我看后就去找张某某了,我见了张某某就问他瓷砖是不是你砸的,他回答说你砸了我的,我就砸你的,说完他就打我,他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了,我就倒地了后来什么也不知道了;3、证人李XX证言证明:李某某用脚跺张某某的小肚子,把张某某跺倒在地上,张某某起来后就用拳头打在了李某某的脸部;4、证人李XX证言证明:看见李某某正在骂张某某,张某某也同他骂,这时李某某用头往张某某肚子上撞,我看到张某某嘴被打肿了,李某某在那地上躺着;5、户籍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及收到条、鉴定结论、庭审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春香

审判员袁艳秋

审判员李某花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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