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军、张可芳),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并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14日22时许卫辉市X镇X村长张××(已判刑)因与被害人张××在工作中有分歧意见,便指使被告人张某某、梁××、梁××(已判刑)、张××(另案处理)四人将农药涂抹于张××、张××家的树木上,致使张××种植的1460棵杨树、张××种植的45棵杨树死亡,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树木共计价值x.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自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张建杰的陈述,证人张××、梁××、梁××、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书、赔偿协议、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到卫辉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军

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贻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