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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涟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0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犯窝藏罪、贩某毒品罪,2009年10月13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2011年7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某,次日由该局转监视居住(略),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毛某在涟源市X镇秀溪加油站附近,贩某0.2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唐某某,得赃款200元。

2011年7月15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毛某再次贩某毒品给唐某某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犯贩某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毛某应当以贩某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毛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曾因犯贩某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某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某七条第某、四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某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员谢良群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阙永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某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某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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