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禹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轩,男,生于1990年。因故意伤害2009年10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国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夫、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决定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禹州市X乡X村与高XX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及石块将高XX致伤。经鉴定,高XX的伤情为轻伤。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赔偿受害人高XX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禹州市X乡X村与高XX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及石块将高XX致伤。经鉴定,高XX的伤情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能主动向受害人高XX赔情道歉,并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高XX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整,征得了受害人高XX的谅解,并自愿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准许撤回该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XX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受害人高XX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并致受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振生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齐鹏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