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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9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2日申请本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修武支行发出的DB/x号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6月20日、收款人焦作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帐号x、票面金额为玖万肆仟壹佰捌拾陆圆整人民币、申请人修武县会计核算中心及帐号x、出票行中国银行修武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106元,邮寄费22元,共计1228元,由申请人焦作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丁继东

审判员刘艳平

人民陪审员王小全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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