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10月21日因犯爆炸罪被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0年8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带着工友贾某乙乌的女儿被害人贾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从郴州市三水华庭工地坐公交车来到郴州市火车站附近闲逛。当晚23时许,被告人邵某带着被害人贾某乙到郴州市X路俱乐部招待所开了202房。在房间内,被告人邵某脱去贾某乙衣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乙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住宿登记、湘南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被害人贾某乙身份证明、被告人邵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炜

审判员田海斌

人民陪审员王长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强奸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