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诉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44岁。

被告吴某某,男,47岁。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昌晓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2009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车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豫x出租车,白天出租营运,晚上7点后归还,承包时间自2009年3月14日至2009年9月14日。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原告x元押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返还。

被告吴某某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在原告未违反协议约定条款任何一项的情况下,才将押金退还给原告。而原告在2009年9月14日承包期满后,至今未同被告一起到交警部门查验有无违章记录,未就包车一事向被告妥善交接,致使被告出租车无法对外出租,给被告造成损失。且原告在承包期间发生了两次追尾事故,原告未赔偿被告因车辆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吴某某将豫x号出租车提供给原告郭某某用于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09年9月14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的日租金为:白班7:00至19:00,租金为120元,夜班19:00至次日7:00,租金为80元,原告在每周四歇班时一次性付清;原告将车辆外观、机器经验收合格后,交给被告押金x元;原告在承包期间造成违章运营、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被交警或客运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处罚或扣车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相关责任均应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此期间需向被告交纳租金,不得延误;原告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由原告承担因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并给予被告适当赔偿;承包期满,原告需按期交付被告全部租金,且经被告验收车辆无异后收回车辆;原、被告一同到交警部门查询有无违章记录,如原告违章,由其负责清除;原告在承包期间无违反协议任何一款,则被告退回原告全部押金。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x元,被告将车辆交给原告用于营运。2009年9月14日,合同到期,原告将该出租车交给被告。后因被告未将x元押金返还给原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在承包期间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该车因交通事故有两天时间没有营运。但认为其已将车辆修好,两次事故均已妥善解决,而且向被告交纳了一天的租金,被告应将全部押金返还给原告。

原告对于被告所称其为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200多元不予认可,被告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x元作为押金,待合同到期后,如果原告在承包期间未违反协议约定,被告将该x元押金返还给原告,因此,该x元押金具有违约担保的性质。被告辩称原告在承包期间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该车因此有两天时间没有营运,由于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这两天的损失,原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日租金200元赔偿被告为宜,两天共计400元。原告称其已向被告支付过一天的租金,由于其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车辆虽然已修好,但车辆性能降低,原告应赔偿相应损失。由于合同约定了原告如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由原告承担因修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并给予被告适当赔偿,因此,原告虽然已负责将车辆修好,其也应对被告适当赔偿,其赔偿的数额以600元为宜。被告辩称其支付车辆修理费200多元,由于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而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被告未一同到交警部门查询有无违章记录,原告的押金不应返还。由于被告对于原告在承包期间在交警部门有无违章纪录自己亦可查询,而其一直未提交原告有违章纪录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以原、被告双方未一同到交警部门查询有无违章记录而主张其不应向原告返还押金,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以上的租金损失、车辆损失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押金9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向原告郭某某返还押金9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昌晓艳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宋高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